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文件
南翔镇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WF1312000-2016-016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6-06-13
名 称: 南翔镇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文 号: 嘉翔府﹝2016﹞63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社局〈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15﹞39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创业组织的扶持力度,不断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现就本镇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镇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的本镇户籍或居住在本镇的本市户籍(以房产证有本人姓名为准,未婚者也可以父母的产证为准)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年内带动3人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

(二)补贴标准

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三)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自注册登记起10个月内 (起始日期以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携带以下材料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镇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一页及本人所在页);

3、35周岁及以下青年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一次性创业开办费扶持补贴申请表》(见表一);

6、《招用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名册》(见表三);

7、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镇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的下列人员:

1、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

(二)补贴标准

以上组织自注册登记起18个月内正常经营,并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稳定就业的,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经确认,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本镇户籍或居住在本镇的本市户籍(以房产证有本人姓名为准,未婚者也可以父母的产证为准)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创办的创业组织,每吸纳1人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40000元。

2、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5人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每吸纳1人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4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40000元。

3、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5人以上本镇户籍人员就业,每吸纳1人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30000元。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5人以上本镇户籍人员就业,每吸纳1人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2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20000元。

该项补贴每家组织限申请一次。

(三)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组织须自注册登记起24个月内 (起始日期以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携带以下材料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一页及本人所在页);

3、35周岁及以下青年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原件及复印件;

5、社保缴费凭证;

6、《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见表二);

7、《招用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名册》(见表三);

8、企业银行帐号复印件。

三、资金结来源

(一)镇实施促进就业补贴由镇财政负担。

(二)镇每年设立专项基金,确保补贴资金按期拨付。

四、其他

(一)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解释权归南翔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关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嘉翔府﹝2013﹞62号)同时废止。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抄送: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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