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F1312000-2016-016 | 主题分类: | 街镇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6-06-13 | |
名 称: | 南翔镇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 ||
文 号: | 嘉翔府﹝2016﹞63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社局〈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15﹞39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创业组织的扶持力度,不断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现就本镇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镇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的本镇户籍或居住在本镇的本市户籍(以房产证有本人姓名为准,未婚者也可以父母的产证为准)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年内带动3人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
(二)补贴标准
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三)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自注册登记起10个月内 (起始日期以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携带以下材料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镇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一页及本人所在页);
3、35周岁及以下青年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一次性创业开办费扶持补贴申请表》(见表一);
6、《招用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名册》(见表三);
7、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镇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的下列人员:
1、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
(二)补贴标准
以上组织自注册登记起18个月内正常经营,并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稳定就业的,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经确认,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本镇户籍或居住在本镇的本市户籍(以房产证有本人姓名为准,未婚者也可以父母的产证为准)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创办的创业组织,每吸纳1人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40000元。
2、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5人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每吸纳1人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4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40000元。
3、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5人以上本镇户籍人员就业,每吸纳1人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30000元。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创办的创业组织,带动5人以上本镇户籍人员就业,每吸纳1人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2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20000元。
该项补贴每家组织限申请一次。
(三)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组织须自注册登记起24个月内 (起始日期以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携带以下材料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一页及本人所在页);
3、35周岁及以下青年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原件及复印件;
5、社保缴费凭证;
6、《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见表二);
7、《招用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名册》(见表三);
8、企业银行帐号复印件。
三、资金结来源
(一)镇实施促进就业补贴由镇财政负担。
(二)镇每年设立专项基金,确保补贴资金按期拨付。
四、其他
(一)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解释权归南翔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关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嘉翔府﹝2013﹞62号)同时废止。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抄送: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