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江桥镇关于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WF2320000-2016-002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江桥镇 发文日期: 2016-07-20
名 称: 江桥镇关于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嘉江府发〔2016〕1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江桥镇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从源头上治理建筑垃圾偷乱倒及处置过程中污染道路和市容环境等顽症,切实维护镇域内道路整洁和市容环境秩序,特将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等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

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4、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5、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规定袋装化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6、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7、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9、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建筑垃圾收运规定

1、凡在江桥镇地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含各村宅、居住小区、企事业单位、门店商家等)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委托我镇专业处置单位新江桥保洁服务公司统一组织收运。

2、各居住小区的建筑垃圾,开始进户时,由该小区物业公司交纳一次性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后,新江桥保洁服务公司才承担日常清运工作。二次装修的建筑垃圾,由物业公司按户收取清运费用,再由物业公司委托新江桥保洁服务公司收运,此时收运费用按实际量计费收取。

3、各村、企事业单位、门店商家等则直接委托新江桥保洁服务公司上门收运,收运费用按实际量计费收取。

三、受理处置流程

1、居住小区、村宅、镇属公司等:

由物业、村委、镇属公司直接与新江桥保洁服务公司联系商谈后——签订清运协议——至各单位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上门清运处置。

2、门店、商家、企业等:

各村、社区、物业公司、镇属公司、城管、联勤等第一时间发现装修户——发放《江桥镇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告知书》(见附件1)——各村、社区、物业公司、城管、联勤等告知时同步填写《江桥镇装修告知书签收汇总单》(见附件2),并进行汇总——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或者单位与新江桥保洁服务公司联系申报(59130596或59130156)——新江桥保洁服务公司受理——现场踏勘、签订协议——上门清运处置。

四、责任追究规定

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不规范堆放、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镇市容管理和城管部门将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单位处以3000元至1万元罚款,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

2、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附件:1、江桥镇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告知书

         2、江桥镇装修告知书签收汇总单


201608010924399625.doc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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