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文件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组织2016年度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WF4307000-2016-023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6-09-29
名 称: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组织2016年度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新城管委(马府)〔2016〕133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村、社区、马东园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嘉定新城管委会(马陆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组织2016年度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予以认真落实。

 

 

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关于组织2016年度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临床用血需要和血液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本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人口现状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根据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区政府下达给我镇2016年度无偿献血的总人份。

二、无偿献血原则

2016年,嘉定新城(马陆镇)的无偿献血工作继续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导向,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上海市献血条例》,动员和鼓励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从而构建无偿献血工作的增量机制,推进本辖区无偿献血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参加献血者每次献血200-400毫升,两次献血之间的时间间隔应≥6个月。

三、日程安排

时间

地点

内容

9月23日-30日

镇卫计办410室

确定指标数(参见附件1)

10月9日

镇414会议室

召开动员会,领取《献血登记表》

10月19、20日

镇卫计办410室

10月26、11月2日参加献血的单位上报名单

10月27、28日

镇卫计办410室

11月9、15日参加献血的单位上报名单

11月3、4日

镇卫计办410室

11月23、30日参加献血的单位上报名单

献血日当天上午7:30-11:00

嘉富路508号

参加无偿献血(具体安排参见附件2)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嘉定新城(马陆镇)在原有基础上调整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肖伟(嘉定新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马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组长:樊立新(嘉定新城管委会委员、马陆镇副镇长)

副  组  长(按姓氏笔画排列):

朱  杰   马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朱红新   嘉定新城(马陆镇)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杨  赟   嘉定新城(马陆镇)党政办主任

张向群   嘉定新城(马陆镇)卫计办主任

组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东兰   嘉定新城(马陆镇)党政办副主任

陆  萍   马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浦建明   嘉定新城(马陆镇)卫计办副主任

倪佳佳   嘉定新城(马陆镇)卫计办社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镇卫计办合署办公,张向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浦建明、倪佳佳为联络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依法实施,正确把握献血规律

无偿献血是利国利民、利人利己之举,各责任单位应高度重视,实行党政一把手主责制,要明确和细化无偿献血的阶段性增量目标和实施步骤,整合资源,保障经费,把握无偿献血的工作规律。各单位在上报献血名单时要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主要领导签名(见附件3)。同时,应落实专人负责献血工作的全过程,认真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开展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确保人员组织到位、献血及时有序、任务顺利完成。

(二)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稳步推进献血工作

为确保献血合格率,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做好献血者的初选工作,把参加献血的人员严格控制在1:1.5,不得超比例。同时,要严格把好临床用血质量关,不得利用血贩子或雇佣他人参加献血。如有发现且经查实,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单位应通知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献血当天务必带好居民身份证。来沪人员须另外携带好工作证和居住证,以备查验。同时,如实填写《献血登记表》,并由本人亲笔签名。

(三)大力宣传,形成氛围,优化无偿献血模式

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和科学的献血知识,加大“面对面”的宣传和招募力度,动员广大公民积极参加自愿无偿献血,形成良好的献血氛围。要及时宣传无偿献血活动的意义和感人事迹,形成人人关心支持、踊跃参加无偿献血的浓厚氛围。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模式,巩固探索精神关爱和社会尊重的无偿献血氛围,组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抑制超出“适当补贴”范围的献血后高补贴、长休假现象,并严防雇人献血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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