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桥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F2314000-2017-002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江桥镇 发文日期: 2017-05-08
名 称: 关于印发《江桥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江府发(2017)9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村、公司:

现将《江桥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江桥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建设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财政、集体建设资金,根据《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1、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凡江桥镇行政区域内涉及使用财政、集体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单个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潢、绿化以及拆房和维修等工程项目)。

2、镇属体制外建设项目。凡在江桥镇从事市政建设、厂房建造、房地产开发、建筑装潢、绿化施工等企业列入属地管理范围。

二、管理机构

为加强镇建设项目管理,决定成立江桥镇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小组(由镇建管办、审计办、财政所、经贸办、规土所、司法所组成),工作小组是镇建设项目管理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镇建设项目管理政策的制订和实施,负责镇建设项目申办手续的会审报批,负责镇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负责镇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协调、审批,负责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招投标、发包、工程质量和安全、审计等管理工作。

三、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相关材料,经镇“三重一大”审批同意,由镇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工程报建、招投标、审计以及国家对行业规定的有关手续,涉及到区发改委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凡涉及使用财政、集体资金2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集体讨论表决通过后实施。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集体讨论表决通过后(村集体需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报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审批。

1、项目预报预审。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预报表、方案设计以及项目估算报告报镇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小组,由镇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小组进行会审,委托第三方审核投资估算,并出具预审报告。

2、项目决策。建设单位提交项目预审报告、预审会签单,报镇长办公会议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镇领导班子会“三重一大”决策审批。建设单位填报《江桥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签单》进行审批。

3、项目立项。建设单位提供方案设计、项目估算书等相关资料至区发改委办理。(发改委无法立项的项目,2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以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签单为依据)。

4、项目报建。发改委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至区建管委报建窗口办理项目报建,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项目建设单位填报《江桥镇建设项目报建审核表》至镇建设管理办及建设分管镇长办理项目报建备案。

(二)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

1、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2、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投资控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客观因素需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报镇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小组进行联合会审(附:建设项目超投资概算会审单),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投资监理出具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调整报告,再报镇“三重一大”审批。

(三) 集体存量土地建设项目管理

凡涉及使用集体存量土地的建设项目,向镇规土所等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办妥相关审批手续。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由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1、招投标范围。 20万元以上镇财政、集体投资项目必须办理公开招标。单体工程严禁拆分规避招标。除特殊情况,涉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危害的抢修、抢险等突发应急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入围单位中直接委托施工,但必须由建设单位上报情况说明并执行一事一议原则经镇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小组会审审批。镇财政性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经政府采购招标。

2、招投标管理。20-2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至镇级平台办理招投标程序。 如有特殊情况工程超200万元以上,且发改委无法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将情况说明上报至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由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3、招投标监管。镇招标办审查招标文件,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4、合同管理。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施工合同、安全协议和廉政协议。建设单位与镇创双优领导小组签订创“双优”协议。施工合同由建设单位报送镇司法所备案。

(五)项目建设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的主体。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督。

2、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拆分工程,施工单位严禁转包工程。

3、施工单位需对民工工资发放、安全文明施工、税收属地缴纳等作出承诺并切实履行。

4、镇建设管理办对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实行“工程备案制”、“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制”、和“民工工资发放承诺制”等管理措施。

5、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出具验收合格监理报告,建设单位依据江桥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表报镇建管办备案。

6、档案管理。建设单位是档案管理责任主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健全保管建设项目全过程文件、影像资料,主要包括

镇“三重一大”决策单、报建审核表、中标通知书、各类合同、竣工验收表、审计报告等,及时做好档案整理、归档等工作。

(六)市政项目建设管理

镇市政管理办是镇区道路路政许可管理的实施主体,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日常道路管理、监督检查、道路(绿化)掘路许可受理窗口单位。

1、凡需掘路施工的单位必须持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镇公路站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受理审批时间5个工作日,并对施工单位实行预留工程总价3%保证金制度。因发生管线事故需紧急掘路进行抢修的,当事人必须自掘路之时起24小时内补办申请掘路许可手续。(附:江桥镇道路(绿化)掘路申请表)

2、掘路修复工程由镇公路管理站委托镇道路养护单位实施,修复费用由养护单位与掘路施工单位双方协商确认,并由掘路施工单位承担。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由路政、绿化、建设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将竣工资料交镇公路站备案。

(七)建设项目信息管理

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均属建设工程网络监管范畴。根据嘉江府发(2011)20号文,按照监管平台建设的“立项(决策)”、“招投标”、“资金管理”、“审计”、“评估”五个阶段,由镇建管办负责工程招投标阶段信息录入,镇审计办负责工程资金管理、审计、评估阶段信息录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配合完成监管平台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

(八)建设项目审计管理

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必须经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由镇审计办负责协调、监督,建设项目审计必须委托区审计局认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1、对单项5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进行工程审计。工程审计须提供施工合同、工程决算、竣工图纸、技术核定单等资料,由建设单位报送镇审计办。

2、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和调整方法必须符合上海市行业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及镇有关规定。

3、工程审计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

4、工程审计价格超过合同价格10%以上,但未超立项(镇“三重一大”)投资总额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镇审计办报送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由镇审计办将核审结果报送项目分管领导审批。

5、镇审计办全程参与、监督工程审计,审计报告需加盖审计办印章并负责审计结果的论定。

6、工程审计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审价报告报送镇审计办备案;对于财政性投资项目,还须报镇财政所备案。

(九)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1、镇属体制内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用途应向镇财政所、审计办报批,资金审批办法根据《江桥镇财务审批的若干意见》规定执行。

2、建设单位须按单个建设项目内容实行独立核算,建设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建设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付款,在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工程款支付的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3、镇财政所对2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未办理招投标的项目,不予以拨款。

四、镇属体制外建设项目管理

镇属体制外建设项目管理由镇建管办配合区建管所、安质站对我镇范围内的属地化管理建设工程进行行业监管。

1、建设工程备案制。建设工程开工前须进行备案,备案时提供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书及任命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和监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由镇建管办、镇城管中队等部门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召开现场交底协调会。

2、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制。在交底协调会上,提出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渣土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等具体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承诺并履行。

3、民工工资发放承诺制。为贯彻落实各级清欠会议精神,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民工用工规范检查、民工工资发放备案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承诺并履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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