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G0201000-2017-006 | 主题分类: | 街镇 |
发布机构: | 真新街道 | 发文日期: | 2017-05-11 |
名 称: | 嘉定区人民政府真新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 《真新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真街〔2017〕7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真新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真新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定区人民政府真新街道办事处
2017年5月11日
真新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明确工程项目程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市、区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街道财政性政府资金投资项目,以及街道有关单位、集体和集体控股(包括各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街道通过投融资平台融资获得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通过街道部门筹措和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建、市政、装饰、绿化、水利、市政配套(包括给水、排水、煤气等)等项目,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工程、维护养护以及道路、桥梁、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拆除等工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街道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街道确定的年度实事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规模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项目领导小组是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街道建设项目管理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建设项目会审、管理考核、检查监督和协调推进建设项目。项目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纪工委书记、办事处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及调整由街道党工委会议确定。
第七条 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代表街道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街道层面重大重要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立项审核、监理聘请、协助验收,按规定做好工程招标,全过程管理监督建设项目,负责街道层面施工项目具体建设和实施。
第八条 街道纪检监察科、市政管理科、财政所、审计办、规划土地所、司法所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职能科室作为提出项目要求的主体,负责涉及本科室(条线)工程项目的计划编制、立项申请、方案论证、程序控制、民意评估。
第十条 项目代建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与投资控制;对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配套资金、上级部门补贴资金等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归集和解缴。
第十一条 各社区(居委)成立小区建设管理协调小组,由社区(居委)党组织负责人、居委会主任、业委会主任、物业公司负责人、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等组成,由社区(居委)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收集和征求居民意见;配合拟定小区改造、整修项目方案;配合做好工程施工“四控制”(安全生产、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监督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反映,并帮助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问题;参与工程验收和对施工情况的测评。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总规模应与街道可用财力相匹配,遵循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确保重点、为民办实事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 街道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立项审批制度。投资额度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提交街道“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街道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一)街道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管理办负责项目储备库管理。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申请原则上为一年一次,每年八月三十一日为下一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内容申报截止日。各职能科室经充分调研后,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项目管理办申报重大建设项目计划。
(二)对上报的拟建重大建设项目,项目管理办会同街道纪检监察科、财政所、审计办等相关职能科室对项目进行预审,并拟定年度重大工程建设备选项目计划。
(三)预审拟定的年度重大工程建设备选项目计划,在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由项目管理办统一上报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四)经街道党工委批准的年度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是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对于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列入区项目储备计划或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使用市、区财政补贴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区发改委立项审批,参照区级项目管理相关办法及流程操作。其余项目由街道项目管理办依据年度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下发立项批文。
(五)经党工委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增减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流程实施。计划调整与财政预算安排调整审批程序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街道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
(一)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在充分研究后,向街道分管领导提出项目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向项目管理办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二)项目管理办会同街道纪检监察科、财政所、审计办对提交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预审。
(三)项目管理办对预审后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提交街道“三重一大”讨论决定。
(四)经街道“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决定实施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发改委或街道项目管理办下发立项批文,立项批文同步抄送纪检监察科、财政所、审计办。
(五)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按街道财经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六条 街道零星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报街道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经批准的零星工程立项报告同步抄送街道纪检监察科、项目管理办、财政所。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在向项目管理办提交建设工程项目(不含零星工程)立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必要性分析报告、建设选址、用地规模、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条件判断等;其中,涉及规划土地类的应征询街道规划土地所意见。
(二)项目建设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以及资金来源;
(三)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应当由区及区以上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立项手续。
第四章 项目设计和工程招标
第十九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主办科室(条线)应相应成立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分管领导、职能科室、使用单位、项目管理办人员组成,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街道重大项目推进小组成员由街道党工委确认。
第二十条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不含零星工程)必须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须有3家以上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共同评审确定最佳方案。对拟建的需要进行地质勘察的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不含零星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不含零星工程)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和有资格的人员办理代理招投标事宜,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含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按工程量计价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二十二条 同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合并成一个标的的应尽量合并,禁止将一个标的人为拆解。 因综合性任务或建设规模较大等原因,需要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将施工单位承接的任务作为标的。
第二十三条 总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及列入区项目储备计划或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使用市、区财政补贴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报并组织招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得招标文件方式,招标公告应当在我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发布时间在3个工作日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总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和有资格的人员办理代理招投标事宜,并发放《中标通知书》。确因情况特殊,需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必须事前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具体由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街道零星工程由各职能科室选择三家或以上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根据择优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并将报价单及企业资质材料报街道项目管理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单位信用和资格审查。街道项目管理办应就竞标意向单位资格审查情况征询街道纪检监察科意见;凡列入嘉定区纪委黑名单的竞标意向单位应取消其竞标资格。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确定后,应签订施工合同,并同时签署廉政协议书、安全协议书。施工合同实行会签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送司法所转街道法律顾问审核,经项目管理办联签后报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后签订;不得签订未经会签的施工合同。
第二十八条 施工合同签订必须在立项之后,合同内容除规定内容外,应包含验收、送审等违约规定,不得签订有具体价格的审计依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施工内容须报纪检监察科、审计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程状况,实行主持单位签合同原则;合同签订由主办科室负责人签订。
第三十条 街道试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监理制度,在施工阶段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三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办在职能科室配合下,负责对工程合同、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职能科室应协同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小组、项目管理办参与工程施工管理。有必要的,由街道审计办聘请上级部门规定的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指定的专业人员参与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监理单位聘任由项目管理办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落实;纪检监察科、审计办参与监理单位的选聘。项目建设审计单位的聘任由街道纪检监察科、审计办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第三十三条 严格抓好工程施工的“四控制”(安全生产、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建设项目隐蔽工程质量,以现场监理签字作为认可依据,监理应按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签定有关栏目和内容(含竣工图、材质、像片等)。未经监理确认不得将隐蔽工程封口,有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施工单位在本街道承接其他项目资格。街道审计办会同项目管理办按一定比例抽查隐蔽工程质量。
第三十四条 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或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和超预算。对确因实际需作调整的,须经工程项目委托方与承接方签署技术核定签证单确认。签证施工须遵循“先签证,后增加施工项目”的流程原则;违反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确需调整预算,应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履行逐级上报审批手续。签证内容应有项目签证责任人、项目管理办、设计、监理、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章。签证标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标的大于5%工程预算款,由项目领导小组确认后由项目管理办审核,并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签证;小于5%工程预算款;由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小组研究后由组长审核签证。
第三十五条 街道零星工程以协议商定结算价格方式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包干价款并签订工程施工包干协议。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结束时,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小组负责人召集,项目管理办及相关职能科室、监理、接管建设项目物业公司等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验收各方应签名确认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和嘉定区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加强工程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的及时按照合同、图纸、工程定额、施工记录联系单等资料编制决算,施工单位决算编制时限一般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45天。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决算,对决算明显错误的要通知施工单位重新编制。经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审核认可并加盖公章后的工程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报送街道审计办;街道审计办按有关规定统一送审工程决算,要求工程审计中介机构必须是区采购中心采购的入围单位之一。同一个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与竣工结算审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家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办协助街道审计办对工程建设项目决算进行内审把关。街道审计办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最终审计报告原件抄报项目管理办。
第四十一条 凡审计核减率超过10%(含10%)以上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接本街道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核减率超过15%(含15%)以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施工单位,原则上取消其承接本街道任何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零星工程竣工采取质量抽查检验的办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登记表、施工合同、廉政协议、施工图、工程验收、项目审计、款项支付情况表、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法人证明等其他资料。在工程建设项目付清除质量保证金外的最后一笔款项后的30天内,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应将上述资料移交街道项目管理办归档。街道项目管理办以年度为单位向街道档案室移交工程项目建设档案。
第七章 工程款项支付
第四十四条 工程预付款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合同,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期付款。未签订施工合同的,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不含零星工程)工程款实行“20、50、25、5”付款方式,即施工合同签订后支付2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0%,工程审计完成后支付25%。质保期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5%。凡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款预付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建设单位每支付一笔工程款均须复印发票等相关付款凭证交街道项目管理办备案。具体款项报批按街道财经管理制度办理。
第四十五条 街道试行工程建设项目(不含零星工程)最终付款价在审计价基础上再下浮的结算制度;具体下浮比例由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六条 街道重大项目、一般项目按审计决算价的5%预留工程保证金。所有预留款待保修期满验收合格或进行整改后填报《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付款审批单》后方可支付。
第四十七条 街道零星工程按协商确定的包干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
第八章 后期质量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工程后期质量管理由项目管理办负责。各职能科室应及时反映质量情况,配合项目管理办做好后期质量管理。
第四十九条 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项目管理办应督促原施工单位进行及时维修。保修期满后的工程质量问题,小修项目由项目管理办按零星工程及时维修,较大项目由项目管理办进行工程立项。
第五十条 保修期满后,由使用单位会同项目管理办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工程保证金付款手续。具体由职能科室填写工程保证金付款审批单,经项目管理办审核并履行联签手续,上报街道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九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小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建立工程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六无工程”并采取措施制止及处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要坚决予以停工,处置结果及时上报。街镇无法处置的“六无”工程,也应及时向区规土、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上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事故苗子。
第五十二条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须明确责任人以及相关的责任,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个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责任。工程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人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且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开工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街道项目管理办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街道项目管理办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街道项目管理办。
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税费,由项目管理办及项目建设单位(代建主体)落实缴在本街道,街道有关职能科室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四条 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或收受贿赂,违者要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因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街道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制度有不符之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街道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