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7-00004 | 主题分类: | 街镇 |
发布机构: | 江桥镇 | 发文日期: | 2017-08-22 |
名 称: | 关于江桥镇调整和补充促进就业工作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 | ||
文 号: | 嘉江府发(2017 )16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促进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不断巩固我镇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成果,按照市、区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用人单位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劳务派遣公司、公益性劳动组织等用人单位吸纳江桥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就业补贴。
2、补贴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就业补贴。
就业补贴标准自办理用工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至当年年底,次年年初一次性发放就业补贴。
3、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在次年1月向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就业补贴申请,填写《企业录用江桥镇失业人员统计表》并加盖公章。
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准予发放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二、用人单位录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劳务派遣公司、公益性劳动组织等用人单位吸纳江桥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启航”计划服务人员、被征地人员、离土农民、困难大学生、就业上访人员等人员就业的,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补贴。
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启航”计划服务人员、被征地人员、离土农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的标准认定。
困难大学生按照《关于嘉定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的操作意见》(嘉人社[2015]137号)的标准认定。
就业上访人员以求职者到各级信访办、拨打12345等方式要求工作的人员等。
2、补贴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每人每月1200元的就业补贴。
就业补贴标准自办理用工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至当年年底,次年年初一次性给予就业补贴。
3、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在次年1月向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就业补贴申请,填写《企业录用江桥镇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统计表》并加盖公章。
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准予发放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三、用人单位人事干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对录用本镇各类失业人员起积极作用的企业人事干部进行奖励,半年1次,视录用人数不同而定。
2、补贴标准
每人每次500元、1000元两档。半年内该用人单位录用江桥镇失业人员10人及以下或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该用人单位的人事干部可享受500元。半年内该单位录用江桥镇失业人员10人以上或录用2名就业困难人员,该单位的人事干部可享受1000元。
3、申请流程
每年7月和次年1月,企业人事干部填写《
企业录用江桥镇失业人员统计表》或《企业录用江桥镇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统计表》提交至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准予发放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四、用人单位人事干部车贴补助
1、补贴对象
参加江桥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举办的重大招聘会的人事干部给予车贴补助。重大招聘会包括春季大型用工洽谈会以及为重点援助对象召开的就业援助月专场、应届毕业生专场、就业困难人员专场等专场招聘活动。
2、补贴标准
江桥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参加重大招聘会的人事干部给予每人每次300元的车贴。每次参加完活动后10个工作日之内发放。
五、就业援助员考核奖励
1、考核对象
对就业援助员在就业援助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并给予年终奖励。
2、考核标准
按照江桥镇就业援助员百分考核表,每年对就业援助员进行年终奖励。奖励补贴基数:负责一个居委或村:2000元;负责两个居委:3000元。考核分三档:A:95-100分;B:90-94分;C:85-89分。
六、资金渠道
以上所有补贴、奖励资金由《江桥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七、其他
1、本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09年江桥镇关于促进就业实施岗位补贴的意见》(嘉江府发[2009]017号)将同时废止。
2、本意见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