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冈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冈镇农村村民危房修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外冈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冈镇农村村民危房修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wf7309000-2017-001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外冈镇 发文日期: 2017-11-10
名 称: 外冈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冈镇农村村民危房修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外府发【2017】16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村:

《外冈镇农村村民危房修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嘉定区外冈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

 

 

 

 

 

 

 

 

 

 

 

外冈镇农村村民危房修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镇农村村民危房修缮审批程序,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危险房屋的修缮管理,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或经审查确认明显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三条  组织和管理

(一)组织架构

成立外冈镇农村村民危房修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规土所。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为分管城建副镇长,组员为规土所、城建办、各村居委书记等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为规土所所长。

(二)具体工作职责

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危房修缮的管理,受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准建证;镇规土所负责对危房修缮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村委会负责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对危房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和环境卫生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修缮危房时宅基地用地边界、建筑占地边界、建筑面积应与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或产权证保持一致。

(二)危房修缮前须拆除宅基地范围内所有违章建筑。

第五条  风貌导则

镇政府应当落实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规定,为推荐使用统一图纸提供组织保障;镇规土所负责推荐使用统一图纸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修缮住房风貌的相对统一;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落实推荐统一图纸的使用工作。

第二章  危房修缮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危房修缮的申请要求

(一)修缮住房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修缮危房的书面申请,修缮户的立基人不作变动;

修缮户应推选一名同户居住人为户代表,填写《外冈镇农村村民危房修缮户代表推举表》交村委会,村委会应当对推举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修缮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危房修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具体的修缮方案,以及事实和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

2、《外冈镇农村村民危房修缮户代表推举表》;

3、《外冈镇农村村民危房修缮申请表》;

4、农村村民危房修缮承诺书;

5、农村村民危房情况及附图;

6、农村村民危房修缮方案及附图;

7、修缮户的户口簿、《宅基地使用证》或产权证、申请人及同住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修缮户提出申请后,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落实审查公示程序。

(一)修缮户应当向四边邻居征求修缮危房的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由邻居和村民组长签名的征求意见结果。

(二)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修缮危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三)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外冈镇农村村民危房修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建房申请人的其他书面材料报送镇规土所审核;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审批程序

镇规土所收到《外冈镇农村村民危房修缮申请表》后列入审核程序,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领导小组审查和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审批通过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准建证。

第三章  危房修缮的实施

第九条  对宅基地危房修缮管理工作分类推进。

(一)可以单独修缮的房屋:

1、修缮主体:农户自身。

    2、修缮前提:修缮申请及修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查和镇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无法单独修缮的联体房屋:

  1. 修缮主体:由全体农户委托所在村委会作为修缮主体。

  2. 修缮前提:村委会负责制定修缮方案,修缮方案需全体户主一致同意,修缮申请及修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查和镇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实施修缮房屋的要求

    (一)开工查验

    经批准修缮房屋的村民户应当在清理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完毕后告知所在村民委员会,经由村民委员会报镇规土所,镇规土所在10日内派员到现场按审批意见开工查验。

    (二)规范施工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在镇规土所登记备案。各村委会可自主选定3家施工单位向修缮户推荐,修缮户也可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修缮户应当填写《外冈镇农村村民危房修缮施工单位审批表》,与选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经村委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交村委会备案。

    对于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施工的联体房屋,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来组织施工。

    (三)施工监督

    村委会对区域内危房修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基础放样、基础竣工、结构封顶、整体完工这四个阶段实施监管,及时组织验收并填写《外冈镇农村村民危房修缮阶段验收表》。前阶段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后阶段建设施工活动。

    (四)竣工验收

    修缮工程竣工后,修缮户应当通知村委会,由镇政府组织村委会和规土所实地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填写《外冈镇农村村民危房修缮竣工验收表》。

    第四章  资金补贴

    农村村民危房修缮的建设资金原则上应由村民自行承担,为更好推进危房修缮工作,镇政府视情况适当进行资金补贴。

  3.   按宅基地危房不同类型,分类进行资金补贴。

    (一)单独修缮的宅基地危房:对严格按审批方案施工,自愿使用政府推荐图纸的,验收合格并经公示后,按有证建筑面积给予低保户一次性补助4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有证建筑面积给予其他村民一次性奖励2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无法单独修缮的联体房屋:对严格按照审批方案施工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审计报告,按修缮工程总投资的30%给予村委会资金补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4.   监督检查

    村委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镇政府报告。

    修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和修缮方案施工。修缮户和施工单位有违规情形的,应当停止施工,消除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住房视为违法建筑,必须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拆除。

    第六章  附则

  5.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若本市或本区新的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出台后与本办法内容有冲突,本办法废止或再行调整。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外冈镇农村村民危房修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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