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F1308000-2018-014 | 主题分类: | 街镇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8-05-10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南翔镇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翔府﹝2018﹞48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单位:
为了加强本镇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现结合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南翔镇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
南翔镇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嘉定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南翔镇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镇机关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财政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及监督管理,镇长办公会议负责审议,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镇财政。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二)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三)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捐赠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六)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程序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机关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等进行审核,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镇财政所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废报损的一式三份填制《南翔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同系统内国有资产调拨或捐赠的一四份填制《南翔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镇财政所核准或备案;
(三)审批。镇财政所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并提交镇党委政府集体决策。
(四)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批复进行资产处置。
(五)信息系统操作。根据《南翔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的回复,登陆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资产处置的申报,经财政所审批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卡片进行核销处理。
(六)账务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南翔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二)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四)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五)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南翔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二)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三)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四)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南翔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南翔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留电子图文档案等);
(六)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等申报,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南翔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二)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三)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五)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南翔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二)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亡证明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四)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
(五)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十五条 对经审批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申报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