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菊园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0181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菊园新区 发文日期: 2018-06-08
名 称: 关于印发《菊园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菊管[2018]5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菊园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8日

 

菊园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反腐败工作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和区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新区机关、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支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计划执行。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同时,应当同时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送新区财政所,财政所根据各预算单位提出的采购计划,结合当年财力情况予以审核和汇总,并报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采购计划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和数量、项目属性、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支付方式等。

政府采购项目有国家、本市或者本区规定的经费预算标准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有资产配置标准或者技术、服务标准的,采购人不得超过标准编制预算。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由新区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实施。对纳入分散采购的项目,由新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购活动中所订立的合同适用《合同法》。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新区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本区的政府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政所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采购部门配合新区财政所开展采购工作。

第九条  财政所在新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参与审定当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三)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

(四)审核拨付资金,统计分析政府采购情况;

(五)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六)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合同当事人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七)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台帐,包括收集采购询价情况说明、实际结算价格清单、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等单据资料,并做好政府采购归档工作;

(八)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政府采购活动存在问题或者管理疏漏的,可以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当事人未及时整改的,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问题或者风险;

(九)负责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方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400万以上必须公开招投标。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因工作需要,采购特定地点办公用房的;

(三)特殊领域的课题研究,需要委托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学术机构或者自然人开展研究的;

(四)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四条  采购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及支付办法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个人私有资金。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财政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两种形式。预算单位通过集市采购的货物凭采购发票、供货合同等进行财政授权支付完成付款;服务类和工程类款项均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新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十八条  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使用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九条 采购人员应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条  新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采购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预算采购资金及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村委会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原嘉菊管   [2005]年81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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