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菊园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0184 主题分类: 街镇
发布机构: 菊园新区 发文日期: 2018-06-08
名 称: 关于印发《菊园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菊管[2018]54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菊园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8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结合本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 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要求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原则上以100件以上批量新增且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为标准)。   

(三) 各使用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他物品或耐用品。

第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新区实际,将固定资产划分为: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二)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类具有专门功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监控设备、摄影设备、视频设备等。

(四)交通工具。

(五)文物和陈列品,如文物、字画、摆设品等。

(六)家具、用具。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自建房屋、建筑物等,按竣工决算审价全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

(二)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调拨价计价入账。

(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账。

(四)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按同类产品的当月市场价入账,没有同类产品的估价入账。

(五)房屋、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饰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审价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入账。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按拆除面积占全部面积的比例计算减少该固定资产价值。

(六)固定资产因技术改造或改进,提升其质量的,按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

(七)报废、变卖、调出、盘亏的固定资产,按新区相关规定审批后处置,并按账面金额处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

(一)各科室、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1)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本科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批,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购置及维修保养等工作。

(3)对本部门领用、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定期与核算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核对,参与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4)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新增、转移、报废、报损等手续,并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登记维护。

(5)负责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退休、辞职人员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回收或转移工作。

(二)核算中心为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专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数据汇总维护、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与财务核算系统一致以及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核算。在单位或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等有关申报手续时做好协助工作。

(2)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登记维护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3)每年不少于两次协同各部门固定资产负责人对各部门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4)负责所有部门和科室的固定资产调拨、捐赠业务。各部门在接受捐赠后的当月报新区核算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由其统一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认定所接受捐赠物品是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党政办为固定资产采购、验收、确认、及库存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经领导审批后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并按政府采购计划及《菊园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固定资产的采购。

(2)负责会同相关人员验收并进行《固定资产库存台账》登记,对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进行标注。专门设备需有相关部门派出技术人员共同验收。

(3)负责各部门的固定资产领用审批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构造

规范固定资产购置流程,实行严格审批,先有预算、按需购置、规范采购、及时登记的原则。

(一)各单位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将来年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编入预算及采购计划。未编入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如有特殊情况(人员增加、固定资产损坏无法维修、上级条线特殊规定的需有书面通知),需履行相关预算追加手续。所有采购必须按《菊园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进行采购。

(二)使用单位发生固定资产购置行为,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经领导审核同意,由财政部门核实、安排资金来源,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购置。严禁未经审批私自购置的行为。

(三)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需先行安装调试的,使用部门在安装调试后,要及时会同党政办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领用手续。党政办固定资产负责人将《固定资产领用单》随同发票报核算中心,按规定及时登记财务管理系统。同时使用部门凭《固定资产领用单》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维护和《固定资产台账》登记。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各部门向新区核算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申请固定资产调拨业务,经同意后通知被调出部门。被调出部门填制《调拨申请单》,由新区核算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统一制发《固定资产调拨单》并进行相应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

任何部门和个人应爱护所使用的各项固定资产、不得无故损坏。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出租、出借并严禁个人长期占用。各部门固定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发生调整,由该人员与新的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部门负责人进行清查核对,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党政办固定资产负责人、新区核算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每月必须和核算中心财务人员进行一次资料交接,确保核算中心在固定资产新增、调拨、处置后的当月进行账户处理及固定资产管理员在管理系统的登记维护。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各科室、各部门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调拨、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捐赠等行为。

(一)一般固定资产的处置

1.使用单位发生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捐赠等行为,必须由使用单位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经党政办公室审核确认,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办理。党政办公室、使用部门、调入部门、财务部门凭《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相关维护工作。

2.固定资产出租、出售等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带有数据存储功能的设备(如电脑、移动硬盘等),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调拨、报废、置换、捐赠此类设备时,应交党政办公室将存储介质(如硬盘、存储卡等)拆除后再进行处置,以防泄密。

(二)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

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登记外,还需经新区党政班子“三重一大”程序批准执行。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一般结合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实物盘点。

清查工作由核算中心组织牵头,新区核算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使用部门共同配合进行。清查结束须填制《固定资产盘存清册》一式三份。一份上交新区核算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留存,一份交财务部门留存,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追究

固定资产如有损失,各部门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1.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等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当事人写明情况、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会同新区核算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向分管领导上报并申请处置,并由个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各科室、部门之间未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内部调拨转移手续,造成的设备丢失、损坏等损失,由原领用部门承担责任。

3.未经批准擅自出借、变卖固定资产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各居委会及上海菊城环卫作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中如与上级规定不符,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区核算中心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固定资产领用单

2.固定资产申购单

3.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单

4.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5.固定资产台账

6.固定资产库存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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