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0324 主题分类: 区政府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7-19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府规〔2018〕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嘉定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促进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密切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职业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以培养选拔世赛选手和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支持符合我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嘉定特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的职业开展竞赛,努力打造嘉定职业技能竞赛品牌,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社会风气。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各街镇、有关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章 竞赛管理

第五条 嘉定区职业技能竞赛为市级二类竞赛,包括展示性技能竞赛、行业技能比武、残疾人技能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设立区、镇(包括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以下同)两级竞赛体系。

(一)由区人民政府主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的跨行业(系统)、跨区域的全区性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年中国技能大赛——上海市嘉定区第××届职业技能竞赛”竞赛活动名称。

(二)由镇级人民政府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为镇级竞赛,即区级职业技能竞赛预赛。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竞赛组委会”),区竞赛组委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区府办相关副主任任副组长,区人社局、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科委、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领导。

区竞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竞赛办”),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实施。

各街镇应成立相应的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七条 区竞赛办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当年职业技能竞赛编制计划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于第二季度公开发布。

第八条 镇级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镇级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并将竞赛申报材料报区竞赛办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区竞赛组委会每年第二季度,召开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动员会,部署当年度技能竞赛工作,确定竞赛项目、竞赛时间、竞赛奖励等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积极保障竞赛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条  区竞赛办要及时以政府采购形式确定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承办单位,做好区竞赛的指导、组织、推进工作。

第十一条  各街镇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发动、选手报名等有关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竞赛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参赛人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赛前培训,抓好培训过程管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  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的竞赛项目,其命题、组卷、阅卷评分和成绩汇总及裁判员、督考员的委派,均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技能竞赛场地要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定的鉴定所进行。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的证书办理依照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程序操作。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设团体奖、个人奖、组织奖。

(一)团体奖设金、银奖。团体奖按参赛单位团体总分先后排名确定。参赛单位团体总分由各项目总成绩排名前六名的选手按一定分值计入汇总后确定。具体计分办法为:第一名计10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计5分,第四至第六名依次计3至1分。对团体总分排名前三名的参赛单位,分别授予团体金、银奖,颁发奖状和奖牌。

(二)与职业技能鉴定挂钩的项目(包括残疾人技能竞赛项目)设个人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具体数量根据各项目实际参赛情况确定。区竞赛组委会给予获奖选手一定的物质奖励(机关事业编制人员除外),具体金额参照相关市级竞赛文件结合本区实际确定,并对获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获得区职业技能竞赛高级项目第一名且成绩合格的选手,优先推荐入围“嘉定工匠”选树活动(机关事业编制人员除外)。对符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资格晋级条件的选手,给予职业资格晋级。

(三)组织奖设最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根据各参赛单位参赛项目、参赛选手人数、培训出勤率、理论考试出考率、合格率排名等评定,授予第一名的参赛单位最佳组织奖,授予第二名至第五名的参赛单位优秀组织奖。

第十五条 开展区级技能比武活动(包括残疾人技能比武),活动奖励设团体奖和个人奖。获得团体金奖、银奖的团队和获奖个人,分别由区竞赛组委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机关事业编制人员除外),具体金额参照相关市级竞赛文件结合本区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各街镇可参照区级的奖项设置,确定镇级奖励办法。

第六章 保障宣传

第十七条 区级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区职业技能竞赛中的赛前培训费用,竞赛项目鉴定合格的选手,由承办单位申请市级补贴;鉴定不合格的选手,由区财政进行托底补助,按照市级补贴标准的70%补助给承办单位。镇级技能竞赛经费参照区级模式由镇级负责安排。

第十八条  竞赛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竞赛需要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确保竞赛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于竞赛培训等。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注重引入市场化运作,鼓励社会积极参与。

第二十一条 区、镇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加大技能竞赛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学习技能、尊重技能、崇尚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8月18 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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