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0421 主题分类: 区政府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1-11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18〕4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嘉定区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粮食是民生之本,粮食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保证在发生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有效供给,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全区粮食安全,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按照粮食应急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区粮食应急预案分为四级:Ⅰ级(特急状态)、Ⅱ级(紧急状态)、Ⅲ级(紧张状态)和Ⅳ级(波动状态)。

1.Ⅰ级(特急状态)。全区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及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区域出现粮食脱销。

2.Ⅱ级(紧急状态)。全区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及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3.Ⅲ级(紧张状态)。全区出现超过一半以上区域的粮食市场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

4.Ⅳ级(波动状态)。本区部分区域出现粮食供应紧张,群众开始争购粮食,或部分粮食批发市场出现集中抢购粮食;主要粮食品种价格3天内持续上涨20%以上。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发生粮食应急状况下,对粮食及其制品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工作原则

(1)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区和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分级负责的粮食工作责任制。

(2)区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负责实施。

(3)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承担起应急责任,负责本辖区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发生应急情况时,迅速向区政府报告。

(4)本预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要互相配合,协调行动,确保全区粮食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部分 组织体系

六、组织领导

依据《上海市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区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成区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实施全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和区府办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发改委、区经委(粮食局)、区农委、区政府新闻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建交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农发银行嘉定支行、区粮食购销公司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粮食局),由区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粮食局承担全区粮食应急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七、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区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并组织实施。

2.指挥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确定成立粮食应急工作各专业组。各专业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指挥部立即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八、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按照区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拟办有关文件;协同有关部门编制预案各项费用开支预算及实施。

4.完成区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发改委、区经委(粮食局):负责全区粮食市场调控、监测和预测,收集掌握本区及周边地区粮食供求信息,分析市场趋势,并及时向区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预警意见;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供应和区级储备粮的动用工作。

2.区农委: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3.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或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单位搞好宣传报道。

4.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有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区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民受灾情况,确定救济对象,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应急救济款和粮食的发放工作。  

6.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7.区建交委:负责做好公路运力组织调度,优先保证粮食调运所需交通运输工具的落实。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当出现Ⅰ、Ⅱ、Ⅲ级中的不同状态时,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市重要主副食品价格干预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对粮食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9.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0.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并承担粮食应急的相关费用。

11.农发银行嘉定支行:负责落实粮食应急所需资金贷款。

12.区粮食购销公司:执行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

第三部分 工作机制

十、预警监测

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信息系统,加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切实做好本区及周边地区粮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十一、应急响应

 当粮食市场出现Ⅰ级(特急状态)、Ⅱ级(紧急状态)、Ⅲ级(紧张状态)、Ⅳ级(波动状态)四种状态之一时,按应急工作响应程序启动本预案,并实施粮食应急分级控制措施。

十二、分级响应

当粮食市场出现Ⅰ、Ⅱ、Ⅲ、Ⅳ级不同程度的状态时,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分级应急措施。

1.Ⅰ级响应

当出现Ⅰ级(特急状态)时,除实施Ⅱ、Ⅲ、Ⅳ级所述措施外,还应实施以下措施:

(1)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由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确定居民粮食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规定居民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店购买;规定销售最高限价。

(2)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区政府通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指定由粮食部门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2.Ⅱ级响应

当出现Ⅱ级(紧急状态)时,除实施Ⅲ、Ⅳ级所述措施外,还应实施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措施:

(1)动用原则:当本区商品粮库存不足,采购、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部分区域将出现市场供应脱销、群众抢购粮食时,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区级储备粮投放市场,稳定粮食供应和价格。当区级储备粮不能满足需要时,则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安排投放市级储备粮。   

(2)动用程序: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政府的要求,按照全区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由指挥部提出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本区需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3.Ⅲ级响应

当出现Ⅲ级(紧张状态)时,除实施Ⅳ级所述措施外,还应实施以下措施:

(1)启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系统。立即组织指定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配送到指定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投放市场。

(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源调配。组织本区粮食企业和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搞好本区粮食调配安排,落实运输线路和工具。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及时收集和上报粮食市场信息,并分析情况,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5)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4.Ⅳ级响应

当出现Ⅳ级(波动状态)时,实施以下措施:

区经委(粮食局)及时安排粮食货源投放市场,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同时,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和报送粮食市场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动态。

5.价格干预

当出现Ⅰ、Ⅱ、Ⅲ级的不同状态时,由区价格管理部门实施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

十三、响应程序

1.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由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应急行动意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经指挥部确定,立即向区政府报告,请示启动本预案。

(2)本预案启动后,由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单位和部门保持联系,并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3)接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后,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区政府和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通报情况。

(5)通过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2.区有关部门及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接到区政府指令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2)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面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指挥部,必要时发出紧急报告。

(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按照指挥部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在本区范围内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迅速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十四、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指挥部应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部分 应急保障

十五、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粮食安全,提高应对粮食市场风险能力。落实粮食储备规模与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必要的应急所需资金,确保应急情况下的资金需求。

十六、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组织、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本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组织实施。

1.建立和完善粮源应急保障网络。在粮食主产区建立粮食基地或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合理完善库点布局,增加成品粮储存,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完善军粮统筹机制,根据应急需要安排军供成品粮库存,优先确保军供粮源。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应急状态下的粮源组织应对措施。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本区实际,指定若干家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

3.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配送网络。根据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制定粮食应急配送方案,确保粮食运输需要。

4.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零售供应网络。根据本区粮食应急零售供应需要,合理布局网点,指定若干家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作为应急零售供应网点,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同时,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驻区部队的粮食供应。

 5.区经委(粮食局)与指定粮食应急加工和零售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粮食应急加工和零售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市粮食局备案。本预案启动后,指定粮食应急加工和零售供应企业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供应的需要。对粮食应急加工和零售供应指定企业,区政府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

十七、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要增加粮食应急的资金投入,加强本区粮食储藏、加工、零售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五部分  监督管理

十八、加强审计

区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本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十九、应急资金管理

1.在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下,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区有关部门的规定,单独设列台账,加强财务管理,以便审核监管和补贴。

2.对应急动用的区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贷款的银行及时向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结算和收回贷款。

二十、应急能力恢复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在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区级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二十一、奖励和处罚

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区有关部门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4)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供应企业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影响应急使用的。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8)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二十二、预案管理

1.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区经委(粮食局)负责编制和解释,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粮食局备案。

2.预案修改:由区经委(粮食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本预案。

3.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嘉定区粮食应急预案》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原因

(一)预案编制时间较久,部分内容过时

根据《上海市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4]1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应急预案最长有效期不超过5年。而《上海市嘉定区粮食应急预案》(嘉府发[2004]76号)(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预案》),自2004年10月编制至今,其中,2011年4月进行了修订,已逾多年,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应急工作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二)新法规、新规范的发布,对修订工作提出新要求

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办[2014]17号)、《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沪府办[2013]8号)等多部法律、法规陆续出台,相应的新内容、新要求应当及时充实到《区粮食应急预案》中去。

(三)机构改革后,我区各部门应急工作职责已作调整

近几年,经过机构改革,我区部分行政部门的名称作了变更,工作职能也已进行了调整。《区粮食应急预案》也应当对各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二、修订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修订本预案。

三、修订主要过程

《区粮食应急预案》由区经委(粮食局)于2016年5月中旬开始组织修订,6月形成修改意见稿,上报区应急办。目前已完成文件修订工作。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与之前11年修订的原预案的对比)

原《区粮食应急预案》包括总则、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共5章,22条。新修订的《区粮食应急预案》基本框架不变,共5章,22条。新修订的《区粮食应急预案》充实2项内容,修订5项内容,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总则

1.修改了适用范围。新修订的《区粮食应急预案》关于适用范围参考了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内容。将原《区粮食应急预案》表述的“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涉及粮食安全或可能造成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工作”。新修订的《区粮食应急预案》表述为:“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发生粮食应急状况下,对粮食及其制品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

1.修改了组织领导。原《区粮食应急预案》“成员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农委、区政府新闻办、区财政局、区粮食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交通局、区物价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监分局、区统计局、农发银行嘉定支行、区粮食购销公司、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我区机构改革情况,新修订的《区粮食应急预案》将以上内容修改为“成员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农委、区政府新闻办、区财政局、区粮食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建交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农发银行嘉定支行、区粮食购销公司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组成”。

2.修改了指挥部职责。原《区粮食应急预案》指挥部职责有2条:“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区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指挥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2.根据需要,确定成立粮食应急工作各专业组。各专业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指挥部立即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新修订的《区粮食应急预案》将以上内容修改为4条:“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区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并组织实施。2.指挥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4.根据需要,确定成立粮食应急工作各专业组。各专业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指挥部立即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3.修改了办公室职责。原《区粮食应急预案》办公室职责表述为:“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按照区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拟办有关文件;协同有关部门编制预案各项费用开支预算及实施;完成区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新修订的《区粮食应急预案》将以上内容修改为:“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2.按照区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3.综合有关情况,拟办有关文件;协同有关部门编制预案各项费用开支预算及实施。4.完成区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修改了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原《区粮食应急预案》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有15项,根据我区机构改革情况,新修订的《区粮食应急预案》将以上内容修改为12项,对原工商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药监分局的相关职能统一归并为市场监督局职能,将区交通局相关职能划归区建交委。

(三)工作机制

1.充实了市场动态监测的内容。原《区粮食应急预案》没有粮食市场动态监测的内容。根据《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当出现Ⅲ级(紧张状态)时,除其他措施外,还应“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及时收集和上报粮食市场信息,并分析情况,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四)应急保障

 1.充实了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的内容。原《区粮食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内容中:“建立和完善粮源应急保障网络。在粮食主产区建立粮食基地或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合理完善库点布局,增加成品粮储存,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应急状态下的粮源组织应对措施”。 根据《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上述内容中还需增加“完善军粮统筹机制,根据应急需要安排军供成品粮库存,优先确保军供粮源”。即新修订的《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将以上内容修改为:“建立和完善粮源应急保障网络。在粮食主产区建立粮食基地或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合理完善库点布局,增加成品粮储存,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完善军粮统筹机制,根据应急需要安排军供成品粮库存,优先确保军供粮源。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应急状态下的粮源组织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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