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嘉定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WA0306001-2012-003 主题分类: 区政府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12-03-02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嘉定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发〔2012〕1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2012年嘉定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2012年嘉定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意见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推动“产城融合”互进,按照《嘉定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纲要(2007-2020)》和《嘉定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1-2015)》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建设平台提出本扶持意见。
一、重点行业(项目)
(一)生产性服务业
鼓励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企业向经认定和创建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集聚。
1、对上述地区新引进、注册资本2000万以上的总集成总承包、供应链管理服务、电子商务与信息化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检验检测、节能与环保服务、专业维修服务、非银行金融服务、专业中介服务等行业企业,在其投入运营后,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上述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开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前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0%开业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专业服务业
鼓励专业服务业相关企业向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中小企业楼宇总部、商务楼宇集聚。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会计审计、法律事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交易和服务、会展服务等专业服务业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开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前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0%开业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
提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能级。对获市级(含)以上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创意产业园等文信类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区级产业园区实施品牌化管理,市场化营运,并视其能级、规模、品牌化、市场化营运等特色贡献给予一定扶持。
(三)金融服务业
1、对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视其对我区企业的融资担保额度,给予适当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开办扶持。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扶持2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扶持40万元。
3、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注册资本在一定额度的基金公司(PE、VC),从其发生的第一笔投资起,予以扶持。注册资本1亿至5亿(含5亿)的扶持100万元,注册资本5亿至10亿(含10亿)的扶持2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以上的扶持300万元(注册资本为美元的可折算成人民币)。基金公司引进的人才参照区相关人才政策予以相关扶持。
4、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2亿元及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视其对地方贡献,最高给予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5、对成功发行中小集合票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担保费50%补贴。
(四)商贸服务业
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社区邻里中心等项目向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集聚。
1、对经认定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其开业当年度,根据其总投资及贡献度,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开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新建的社区邻里中心,经区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在其开业当年度,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开业补贴,一类社区邻里中心100万元,二类社区邻里中心80万元,三类社区邻里中心50万元。
3、对新建、改建的新农村商业网点配送中心,在其运营当年度,经区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规模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开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继续推动新三年新农村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对新建的“惠民”农村商业网点给予单个门店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
4、对获市级商业特色街、示范社区认定的商业街区,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对新创建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的优质经营示范单位和新认定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标准化菜市场给予一定扶持。
6、鼓励在嘉定新城中心区、国际汽车城、大型居住社区、工业区等周边区域引进建设品牌化的经济连锁酒店、餐饮配送服务等商业商务及民生配套服务项目,经认定后,视其贡献,给予一定扶持。
(五)旅游业
鼓励旅游业相关项目向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集聚。
1、对在我区投资建设并正式营业的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扶持:按五星级标准设计建设,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其竣工开业后,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由国际著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经营的(管理合同签约年限在10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营运补贴;经评定为五星级酒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三项,对投资方分别给予最高额500万元的扶持。(以上三项内容自2012年起实施,有效期3年)
另外,自酒店实际经营起五年内,对经营活动中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区、镇两级地方财力部分,前二年给予全额扶持,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对在国际汽车城及新城中心区域范围内开业的五星级酒店的扶持资金分别在国际汽车城产业引导基金和新城公司产业引导基金中列支。之外区域的按区镇两级财政政策予以扶持。
2、对新建成、新引进的四星级酒店(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管理)和特色精品酒店(按国家五星级酒店标准要求),在正式运营并经认定后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评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在获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和10万元。
3、对国家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点),在获得资质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4A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A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景点,在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度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对区级品牌旅游节庆活动前三年进行补贴,第一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第三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街镇和有关企业举办的具有一定综合效应的节庆活动,经相关机构认定后给予第一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二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三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
5、对注册在我区并被评为5A、4A级的旅行社,视其地方贡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6、对由社会企业在嘉定承办的国内外重大赛事、会展、节庆活动,根据其活动的规模、社会经济效应和影响度,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给予国际级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国家级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二、建设平台
(一)招商主体
鼓励区内经认定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网络信息集聚区、中小企业楼宇总部、商务楼宇、商业街区等,根据功能定位进行招商引资、开展各类具有行业引领作用和较大影响力的推介活动,最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当年度被认定的中小企业楼宇总部(试点),视在楼宇实际经营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扶持,每平方米营业面积年出税额达3000元给予运营管理主体10万元扶持,每平方米营业面积年出税额达5000元给予运营管理主体30万元扶持。
(二)公共服务平台
1、鼓励有关方面搭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融资平台、信息平台、人才平台、知识产权平台等),对发挥突出作用的给予适当扶持。
2、鼓励相关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承接国内外服务外包业务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3、对推动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作用巨大的新建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三、附则
1、本意见中的新引进、新设立企业,指2012年1月1日以后税收征管地在我区的企业。
2、本意见扶持的对象,应符合我区的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
3、获得扶持的企业,十年内不外迁或变相外迁,否则退还所有扶持资金。其中,获得自用办公用房购房、租房开业补贴的,五年内不得出售、转租。
4、企业当年度经营受行政处罚的,取消其扶持资格。
5、已获得区、镇产业政策扶持的,不再重复扶持。
6、嘉定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审定扶持对象。
7、本意见由嘉定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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