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农业工作要努力确保粮食生产不滑坡的目标任务,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提高粮食生产的规模化水平。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8〕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意见》的精神,2012年我区继续实行种粮补贴。现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在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麦子、玉米的农户;
(二)在本区从事水稻、麦子、玉米种植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等。
二、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农资综合直补
农资综合直补项目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110元/亩。
(二)粮食种植补贴
1、水稻种植面积补贴
对种植水稻的农户(合作社),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80元/亩。
2、水稻规模化经营补贴
对实行“统一耕作、统一植保、统一供种、统一排灌”的合作社(农户),给予规模化经营补贴70元/亩(含农机作业服务补贴)。
3、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补贴
根据市农委的补贴政策,对通过机械化育秧、插秧的水稻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50元/亩。
4、水稻种植物化补贴
(1)良种补贴。按常规稻4公斤/亩、杂交稻2公斤/亩的标准,免费统一供种。
(2)农药补贴。水稻病虫防治使用的农药实行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价的80%进行补贴。种植户(合作社)以支付差价的形式,到指定补贴农药供应点购买。
(3)肥料补贴。鼓励种粮农户使用商品有机肥和水稻专用肥(BB肥),商品有机肥补贴200元/吨,水稻专用肥(BB肥)补贴250元/吨。
5、麦子种植种子补贴
按小麦用种12.5公斤/亩、大麦用种15公斤/亩的标准,免费统一供种。
6、小麦拔节弱苗施肥补贴
根据市农委的补贴政策,对2011年秋播的小麦进行拔节弱苗施肥补贴,补贴标准为10元/亩。
7、玉米种植种子补贴
包括籽粒玉米、鲜食玉米、饲料玉米,对在大田种植面积3亩(次)以上且使用良种的农户(合作社)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10元/亩。
(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贴
1、对无焚烧秸秆(水稻、麦子),并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农户(合作社)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45元/亩。如有焚烧秸秆情况发生的,不仅取消每亩45元的秸秆还田作业补贴,而且将扣除每亩100元的种粮补贴。
2、对收购本区秸秆(水稻、麦子),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本市单位,按实际秸秆收购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吨。
(四)稻谷烘干补贴
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50元/亩。
(五)对种植水稻各镇的补贴
坚持“多种植多补贴”的原则,鼓励各镇多种水稻。按各镇实际种植水稻面积,补贴100元/亩。补助款须用于农业发展,不得移作他用。
(六)绿肥种植及冬季深耕面积补贴
为优化茬口布局,鼓励种植绿肥及进行冬季深耕,按2012年春季实际核查验收确定的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220元/亩。按照《嘉定区2011~2012年度绿肥种植及水稻茬冬季深耕晒垡补贴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深翻面积补贴
对实施深翻的本区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亩。
(八)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补贴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本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的试行办法》的工作要求,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回收补贴14223元/吨,处置补贴3585元/吨。
三、稳粮资金的筹资
(一)区稳粮资金由市、区、镇三级财政共同出资,区、镇筹措资金列入两级财政当年预算。
(二)镇级财政以区规土局提供的2004年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的耕地面积为基础,按扣除水稻种植面积后的其它耕地面积筹资。对水稻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不到20%的单位,统筹70元/亩;对水稻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超过20%的单位,统筹45元/亩。
(三)区级财政按镇级筹资总额,以1:1配套出资。
(四)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按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实施。
四、稳粮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建立稳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农委、区财政局、区粮食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的负责人组成,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使资金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建立区稳粮资金专户(专户设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准的应筹资额度,每年7月底前负责统一筹措资金,并转入资金专户。
(三)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每年年初由资金管理办公室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计划,经区稳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建立保障监督机制,健全资金使用的审批及审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五、稳粮资金的发放程序
(一)4月底前,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做好农户种植水稻面积的统计。
(二)6月下旬,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对农户种植水稻面积进行核实,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农户实种水稻面积。
(三)7月上旬,区有关部门对水稻种植面积组织核查,经区稳粮资金监管平台上网公示(种植面积公示)后,于7月中旬确定全区水稻种植面积,并报市有关部门,作为补贴依据。核查验收时,若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该农户(合作社)种粮的所有补贴和农户所在镇同等面积的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9月底前,由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做好农户实种水稻面积及其补贴款的公示工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书面形式报请区资金管理办公室发放补贴款。
(五)10月底前,区资金管理办公室对上报资料进行汇总,经区财政局审核,并在区稳粮资金监管平台上网公示(补贴款公示)后,11月底前,由区财政局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户(合作社)。发放清单经农户签字后由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办存档备查。
六、部门职责
(一)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户种植水稻面积的统计和对享受补贴农户的公示工作。
(二)区农委负责全区水稻种植面积的下达、种植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编制年度资金预算使用计划,并对上报面积进行汇总统计。确定和核准当年应筹集的稳粮资金额度。
(三)区财政局负责统一筹措资金,区级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预算安排数转入区财政资金专户,镇级资金由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按区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准的应筹资额度进行筹措,并在每年的7月底前上缴区财政资金专户,同时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和下拨工作。
(四)区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及地产粮的收购和统计工作。
(五)区环保局负责本区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和集中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区审计局负责对下拨补贴资金的审计工作。
(七)区监察局要加强对贯彻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或挪用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查处。
七、附则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