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嘉定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
预防和应急处置暂行办法
为提高本区应对因劳资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确保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得到及时控制和稳妥解决,维护地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嘉定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应急处置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加强条块协调配合,通过宣传法律、稳定情绪、查明事实、理清权益、化解矛盾、解决诉求等有效手段,及时妥善处置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防止因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确保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应急处置暂行办法适用于处置本区管辖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劳资纠纷或停产停工等群体性突发矛盾(以下简称群体性突发矛盾)。主要包括:
(一)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矛盾;
(二)因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矛盾;
(三)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引发的群体性突发矛盾;
(四)因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矛盾;
(五)因劳务派遣行为不规范引发的群体性突发矛盾;
(六)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劳动权利义务约定达成一致引发的群体性突发矛盾;
(七)因其他涉及劳动关系方面事由引发的群体性突发矛盾。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街镇、区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担负起处置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快速反应,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宜散不宜聚、宜顺不宜激、宜分不宜结、宜快不宜慢”的原则,依法规范冷静处理群体性突发矛盾,力争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各种因素,努力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三)加强教育,正确引导
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置全过程,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现场咨询、座谈交流、发放资料等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职工理性维权。
(四)以人为本,讲求实效
在处置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过程中,要深入分析引起矛盾的主要原因,找出引发劳动关系不稳定的主要矛盾,依法予以协调处理,着力解决源头问题,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机构
区级层面成立上海市嘉定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区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劳动关系应急办)。区劳动关系应急办设在区人社局,具体负责全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处理。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应相应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街镇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
(二)工作职责
1、区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全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方面通报处置工作情况;参与区域内全市性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调查和处置;研究解决全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制定处置措施,决定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承担全区范围内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报告、统计和分析工作;加强全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培训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总结推广应急处置的经验和做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理工作。
2、街镇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职责:制订本辖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辖区内有关机构和单位共同做好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向区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通报处置工作情况;参与调查、跟踪督办辖区内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研究解决辖区内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承担辖区内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报告、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部门分工
1、区人社局: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工作系统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用工情况和信息实施动态监控,定期或不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及突发性矛盾隐患;对工资支付不规范用人单位特别是欠薪用人单位加强日常监控,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妥善解决欠薪问题;对已发生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要责令用人单位及时纠正和补发,制订详细的补发计划,限期补发并全程监督落实。
(1)参与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人员到场宣传法律法规、开展调查,掌握劳动者诉求和双方争议焦点,将矛盾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或引导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处理;
(2)做好劳资矛盾不稳定因素的预警工作,对基层上报的排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根据预警信息和矛盾类型及时指派相应的工作小组介入处理;
(3)依托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会同区总工会和区工商联共同做好集体协商机制的推进工作,搭建用人单位与职工沟通协调的有效平台,推动劳资双方进行内部协商;
(4)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置信息,遇重大或疑难案件,及时召集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和研究处理方案。对重大欠薪案件,涉及需要予以欠薪垫付的,按照本市欠薪保障制度执行。
2、区总工会:组织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情况的调研活动,收集职工反映的劳动关系热点和难点问题;对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运行态势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发生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1)指导企业工会组织或帮助尚未建立工会企业的职工推选代表,梳理并汇总劳动者一方的诉求,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2)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安抚疏导劳动者,引导劳动者树立依法维权意识,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并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帮助;
(3)对于所掌握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发生情况或隐患,在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的同时,及时告知区劳动关系应急办。对企业工会隶属关系不在管辖范围内的,负责报上级工会,提请相关工会及时参与劳动关系矛盾的协调处置工作;
(4)深入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广泛宣传集体协商机制对维护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工会采取分类指导的方式,帮助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实现与企业平等协商的权利。
3、区工商联
(1)进一步发挥企业方代表处理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作用,对于因权利争议引发的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纠正违法用工行为。对于因利益争议而引发的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制定解决方案,将双方争议纳入内部集体协商程序中,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对于所掌握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发生情况或隐患,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告知区劳动关系应急办;
(3)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督促企业主积极响应工会或劳动者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者合法经营、规范用工的社会责任意识。
4、区维稳办
(1)负责牵头协调召集公安、法院等政法维稳部门,做好劳动关系重大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应急处置工作;
(2)深入基层调研,调查了解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发生的特点、原因及规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做好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工作,及时向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专报,提出防范、调处的对策。
5、区信访办
(1)牵头做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到区级及以上政府机关集体上访的接待和化解工作;
(2)配合、参与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出矛盾和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处置工作。
6、区政府新闻办:协调区劳动关系应急办共同负责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新闻报道,把握好舆论宣传导向,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7、公安嘉定分局:负责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1)处理因全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所发生的以下事件和行为:斗殴或群殴事件,限制人身自由或闹访围堵政府机关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秩序,采用封堵道路、攀爬塔吊或建筑物和采取威胁恐吓等伤害他人身体或自残等行为;
(2)在区人社局实施劳动监察后,如用人单位仍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分局按恶意欠薪对当事人立案处理;
(3)协助区劳动关系应急办和各镇、街道寻找逃匿的当事人。
8、区司法局:参与全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处置,依法受理群体性突发矛盾一方申请,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积极为群体性突发矛盾双方进行调解。
9、区建交委:负责牵头做好建设领域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处置工作。区人社局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关系纠纷处置工作。
10、区国资委: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处置工作。
11、区经委:参与本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处置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不断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规范用工的社会责任意识。
12、区台办:参与本区台资企业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处置工作。
13、工商嘉定分局:负责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在接到区劳动关系应急办关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通报后,暂停办理注销、吊销、减资及股东变更手续,在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及隐患消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区劳动关系应急办做好欠薪欠保案件的处理工作。
14、税务嘉定分局:负责对违反税务管理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定期向区劳动关系应急办通报用人单位欠税情况,提供劳动关系矛盾预警信息。
15、区安监局: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定期向区劳动关系应急办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预防情况。
16、区社保中心:负责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处理,定期向区劳动关系应急办通报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17、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
(1)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牵头处置辖区内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充分利用本辖区对用人单位管理的有效手段,特别是发挥村委会、工业园区、经济城等作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用工情况和信息加强动态监控,及时预警预测。
(2)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对于情况属实的,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应急预案,充分发挥街镇劳动、司法、工会、经济管理部门、商会等单位就近、简便、快速的工作优势,及时调解解决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根据矛盾性质确定处置方案和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开展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增援;对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认真核查,及时报告。
(3)负责做好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人员的疏散、安抚和安顿工作,有效缓解社会矛盾。根据区劳动关系应急办的要求,对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给予配合和实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的协助。
(四)预测预警
1、排摸信息
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区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苗子性、隐患性、倾向性问题,每月排摸一次情况,建立月报、旬报制度,在一些重要时期要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对一些可能引发矛盾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快报制度。
2、研判分析
有关部门要根据上报的情况并结合日常管理形成的数据,对了解的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包括:用人单位欠薪欠保欠税情况,投资者变更情况,招退工变化情况与成因,劳动合同、集体协议订立情况及分布;工会建设与行业协会建设情况;产业结构变化与就业分布变动情况,群体性怠工、上访等事件,违法举报查处情况,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数量及争议类型等。
定性分析包括:劳动纠纷集中发生的成因、范围;区域内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市政动迁工程或用人单位关闭、裁员的动态及其带来的影响;有关政策实施引起的影响等。
(五)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报告是指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受访单位将事件有关情况及时报区劳动关系应急办,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1)报告的原则。快速:受访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不得延报。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保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2)报告的形式。根据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紧急程度,可采用电话、传真、函件等形式进行报告,并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3)报告的分级。根据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发生的性质和涉及人数的不同,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级别。
一类群体性突发矛盾
①由于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间的矛盾,导致500人以上职工停产停工,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重大事件。
②由于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间的矛盾,导致职工采取封堵交通要道、机关大门等过激行为,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事件。
③由于对劳动关系方面历史遗留问题等处理不满,导致500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
二类群体性突发矛盾
①由于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间的矛盾,导致100人以上职工停产停工,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②由于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间的矛盾,导致职工扬言违法暴力自伤等事件,有可能造成轰动影响的事件。
③由于对劳动关系方面历史遗留问题等处理不满,导致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
三类群体性突发矛盾
①由于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间的矛盾,导致20人以上职工停产停工、封堵厂门或有过激行为,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
②由于对劳动关系方面历史遗留问题等处理不满,导致20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
对于一类群体性突发矛盾,各受访单位要在事件发生或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区劳动关系应急办报告;对于二类群体性突发矛盾,受访单位要在事件发生或接到信息后半小时内向区劳动关系应急办报告;对于三类群体性突发矛盾,受访单位要在事件发生或接到信息后1小时内向区劳动关系应急办报告。在报告期间,受访单位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平稳。
涉及敏感问题的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区劳动关系应急办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有关外事部门、专门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对于上级领导批示的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和对社会经济秩序有重大影响的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区劳动关系应急办要在2小时内了解情况并直接向上级部门报告。
(4)报告的内容。报告内容应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及所处阶段,分别采取发现快报、事中报告和事后总结报告的形式。具体内容可包括:群体性突发矛盾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涉及人员、危害程度以及有无人员伤亡等情况;群体性突发矛盾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发生群体性突发矛盾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已做的工作及采取的措施;公众及媒体等方面的反映;事态发展情况、处理过程和结果;下一步的应对措施及建议;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2、现场处置
(1)了解情况,立即上报。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排应急人员,迅速详细了解情况,并立即向区劳动关系应急办报告。
(2)及时介入,赶赴现场。区劳动关系应急办接到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信息、报告或通报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群体性突发矛盾概况报区分管领导和区委办、区府办、区维稳办,根据群体性突发矛盾分类情况通知区信访办、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及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成员单位,同时派出区劳动关系应急办人员赶赴事件现场维持秩序,做好有关工作,力争尽快控制局面以免事态扩大和恶化。各单位接报后,应立即派员赶赴事件现场了解情况,根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指挥。
(3)稳定情绪,控制事态。在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置过程中,要积极沟通疏导,认真听取职工诉求,稳定职工情绪,控制事态发展;通过宣传政策、说服教育等方式,团结大多数职工,孤立极少数闹事者,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对事件中涉及到的老、弱、病、残、孕人员要予以特别关注,防止造成进一步的不良影响。
(4)分析情况,查找原因。积极与职工代表对话,了解职工诉求,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具体责任人员。全面掌握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具体情况,认真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对因法律法规原因导致的矛盾,或因用人单位具体执行原因导致的矛盾,进行准确区分并及时上报。
(5)提出意见,平息事态。发生事件的各有关单位与区人社、信访、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机构,共同研究和磋商,及时提出处置意见,根据处置意见及事件进展情况妥善予以答复,以平息现场事态。对于发生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行为等引发的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应根据不同用人单位情况,依法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
①对于能维持生产经营、有偿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②对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暂时没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督促用人单位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加强对用人单位付款协议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防止经营者隐匿资产。
③用人单位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的,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房屋出租方要承担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配合做好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协调、化解工作,必要时由出租方先行垫付工资款,后按法律程序进行清偿。
④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恢复生产无望的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依法优先保障职工工资的支付,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各类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特别是欠薪案件都能得到积极稳妥、及时有效的处置。
3、跟进处理
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平息后,对现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区劳动关系应急办要尽快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督促有关方面抓紧落实;对合理要求,应予解决,但因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落实的,要做好说明、宣传和说服工作,力求得到职工的理解;对不符合政策的无理要求,要耐心说服教育,引导职工依法按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要求;区劳动关系应急办应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尽快反馈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解决的进展情况、具体措施和处理结果。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置结束后,区劳动关系应急办要指导用人单位恢复生产秩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和完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防止群体性突发矛盾再度发生。
2、总结评估
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置结束后,区劳动关系应急办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群体性突发矛盾后果进行评估,及时向区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提交处置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群体性突发矛盾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社会影响评估等。
3、新闻报道
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新闻报道由区劳动关系应急办协调区政府新闻办共同把关管理,注意把握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的主动权,防止因不实和不当报道导致事态扩大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畅通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通过来访接待、电话信函、网络信息、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媒体联动等多种工作方式,及时收集和掌握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信息,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二)物资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应当落实责任制度,加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置物资的筹措、储备和配置,保证应急处置时的需要。具体物资包括交通工具、通迅器材、照相摄影器材、安全保护设备等。
(三)资金保障
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置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以及其他突发矛盾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应急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四)人员保障
区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本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劳动关系应急队伍。区劳动关系应急办应急队伍不少于5人,各有关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劳动关系应急队伍不少于3人。
(五)培训演习
区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普及和部署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应对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现场指挥人员及应急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开展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调配合和快速有效反应的能力,提高应急队伍及有关人员预防和处置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的工作水平。
六、奖惩与责任
区劳动关系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对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置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体性突发矛盾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七、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各街镇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防范和化解工作,在协调处置工作开展过程中坚持“依法处置、协商为主、稳定为上、快速高效”的工作要求,注重加强沟通协作和工作联动,加大对重点用人单位的监控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协调。一旦发生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接报后应当尽快赶赴现场,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灵活有效地做好政策宣传、教育疏导、促成协商、调停争议等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引导劳动者适度维权,不断提高矛盾化解的成功率,确保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暂行办法由上海市嘉定区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矛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