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WA0312002-2015-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1-09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发〔2015〕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人武部和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519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人武部、区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市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制订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14]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区人武部为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区双拥办协调驻区部队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二、驻区各部队政治部门定期将落户本区且需要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及相关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区人武部备案,再统一报备区双拥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材料按照《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优发[2007]1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本区实行“以市场就业为主导、政府安置为辅助、就业托底为保障”的原则,鼓励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为随军家属在本区就业创造条件。
(一)对市场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区双拥办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推荐落实就业单位;
(二)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安置指标进行安置,安置就业实行“当年申报,隔年安置”的办法;
(三)对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能力差、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凡符合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安排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并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在参加公益性劳动期间,随军家属按月到户籍所在区的拥军优属基金会区分会领取生活补贴;
(四)随军家属被用人单位录用后由于其个人原因自行放弃不愿上岗或自行离职的,不再安置或推荐。
四、随军前为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在本区各级行政机关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五、随军前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可在本区各类事业单位录用。各类事业单位每年在编制内优先录用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参加本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
六、鼓励企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企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就业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该企业单位接收的随军家属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补贴资金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七、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按照规定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可按照规定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融资、场地、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培训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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