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规土局制定的《嘉定区建设项目临时施工用地管理实施意见》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0日
嘉定区建设项目临时施工用地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本区建设项目临时施工用地(以下简称“临时用地”)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临时用地总体管理要求
第一条 区规土局按照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负责全区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条 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选址时,应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三条 用地单位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交换临时用地。
第四条 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申请临时用地:
1.国家、本市、本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2.市政道路、变电站等线状、点状基础设施项目;
3.保障性住房项目(含增减挂钩安置用地);
4.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临时用地的审核要求
第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国有土地使用者或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临时用地协议、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保证书等。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拟定临时用地建设方案(用地范围、用地面积、临时建筑平面布置图),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报所在街镇政府。用地单位应为项目建设主体。
2.街镇初审。街镇政府对用地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调查机构进行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并出具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并及时向区规土局申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用地单位具体原因。
3.部门审核。区规土局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书等材料后,就临时用地的规划情况、用地规模、复垦还耕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区规土局集体决策同意后,通知用地单位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向当地规土所预缴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费用预缴标准一般不低于10万元/亩。如土地破坏程度较严重、复垦工程量大,用地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再确定预缴费用标准。预缴的土地复垦费用应当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用地单位缴清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用后,区规土局核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审核结果抄告给街镇政府。
第七条 临时用地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用地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后期监管
第八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退出。
第九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及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区规土局会同区农委、街镇政府等部门组织实地验收,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预缴的土地复垦费用。如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其预缴的土地复垦费用交由街镇政府代为组织土地复垦。
第十条 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纳入土地巡查工作,严禁改变用途、扩大用地范围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