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调整本区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贴的通知
索 引 号: WA0312002-2016-002 主题分类: 区政府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7-20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调整本区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贴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发〔2016〕4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自2014年4月起,本区对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参保补贴以来,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随着参保资金的逐年递增,经研究2016年拟对参保补贴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且不在非农就业“城职保”缴费状态的人员。

二、补贴原则

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职保”,贯彻自愿参保和先参保后补贴的原则。

三、补贴标准

上述年龄段的本区农业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职保”的,每人每月的参保补贴从500元调整到600元。其中本区农业户籍人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期间,如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职保”,按“就高”原则享受参保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补贴期限

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职保”的补贴期限,自补贴之月起,至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折算后,符合“城职保”退休条件时止,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不符合“城职保”退休条件自愿继续缴费的人员,也可进行补贴,但前后累计补贴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本区农业户籍人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期间不受补贴年限限制。

五、资金渠道

本区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本区农业户籍人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期间的参保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

六、手续办理

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职保”,可向镇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参保申请,并提供本人户籍性质、年龄、参保现状等真实信息,由镇级劳动保障部门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月起,本人凭缴费清单,经镇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每半年结算一次。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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