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0307001-2016-003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6-08-11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村庄道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发〔2016〕59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村庄道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0日
嘉定区村庄道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区村庄道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村庄道路完好畅通,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根据《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本市村庄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村庄规划编制与管理导则(试行)》及补充规定、《嘉定区美丽乡村大配套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区行政区域内村庄道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庄道路,包括村主路、村支路、宅间路及其道路上的桥涵、下立交和附属设施。村主路指本区农村地区自然村与街镇、自然村的对外联络道路;村支路是指本区农村地区自然村(或村民组团)内与村主路联接的道路;宅间路是指与村支路联接的入户道路;附属设施主要是指道路标志标线、路灯、安全防护设施、排水设施和路肩绿化。
既有村庄道路设施统计范围包括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建成的,除公路和城镇道路统计设施量以外的村主路、村支路和宅间路。
村庄道路建设包括新建村庄道路和对既有村庄道路的改、扩建,新建村庄道路范围包括纳入本区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定建设标准建设的村主路、村支路和宅间路。
《嘉定区村庄布点规划(2014-2040)》确定的撤并村庄涉及的村庄道路以现状养护为主,保留村庄和保护村庄涉及的村庄道路需兼顾建设和养护。
第三条 (管理部门职责)
本区村庄道路管理遵循“区级统筹、以镇为主、村级配合、安全为先、保障畅通”的原则。
区交通委是本区村庄道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区公路所具体负责本区村庄道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包括建设和养护计划安排、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监督考核等工作。
区发改委、区农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水务局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街镇(除嘉定镇、新成路和真新街道外)是本辖区内村庄道路建设和养护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所有村庄道路的建设和村主路的养护,指导并监督村委会做好村支路和宅间路的养护。筹集本级村庄道路建设和养护配套资金,管理、使用好村庄道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统筹编制并组织实施村庄道路建设和养护计划,做好村庄道路质量安全监管和设施量统计登记,保护好本辖区所有村庄道路的路产路权。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支路和宅间路的养护,配合街镇做好本辖区村庄道路的建设和村主路的养护,配合保护好本辖区内村庄道路的路产路权。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规划和用地)
由区规土局牵头负责,按照《上海市村庄规划编制与管理导则(试行)》和嘉定区《关于<上海市村庄规划编制与管理导则(试行)>的补充规定》要求,将村庄道路纳入村庄规划中落实,村主路路面宽度原则上不超过6米,村支路路面宽度原则上不超过4米,宅间路路面宽度原则上不超过3米。新、改、扩建村庄道路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需要进行道路红线控制,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 (建设标准)
村庄道路建设标准参照《上海市村庄道路建设指导意见》(沪建交[2012]490号)执行,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安全保障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六条 (建设项目计划)
项目申报以各街镇为主体,于每年6月底前向区公路所报送下一年度村庄道路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建议。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初步的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意见征询单、有法律效力的土地协议、配套资金筹措承诺文件、建设和养护管理初步方案。
项目申报建立“建设项目意见征询”制度,广泛听取沿线村委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和村民意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地块性质等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建设项目征询意见单”中如实反映,确保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
区公路所于每年7月底前将初审后的村庄道路建设项目计划提交区交通委,区交通委会同区发改委、区农委、区水务局、区规土局、区财政局建立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工作平台,结合区财力状况,确立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安排草案,列入区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和下达,各街镇据此作为下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程序)
村庄道路建设项目法人为各街镇。
建设计划下达后,各街镇必须确保项目的严肃性,及时对建设范围内的场地进行保护,严禁租赁或移作他用;及时委托符合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委审批。街镇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同时报区环保局征询环评意见,宽度不超过6米的村庄道路需上报区规土局征询规划审核意见,宽度超过6米的村庄道路需上报区规土局征询规划和用地审核意见。
区发改委委托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评估,结合环评意见和规划用地审核意见,实行工可、初步设计“一阶段”审批。
村庄道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施公开招投标,规范操作。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
各街镇应严格依法依规并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工程竣工后,由各街镇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抄送区公路所备案。
各街镇应建立项目文档资料和电子信息资料管理制度,促进资料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项目验收后应及时整理归档项目档案资料。
区发改委、区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村庄道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控,对技术、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进行监管。
第九条 (建设资金管理)
村庄道路建设费用采取“区、镇分担,镇级使用”的原则,区级补贴资金列入区公路所年度部门预算,各街镇需确保镇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江桥镇、安亭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南翔镇、菊园新区,镇级承担50%,区级补贴50%;嘉定工业区,镇级承担30%,区级补贴70%;外冈镇、华亭镇、徐行镇,镇级承担15%,区级补贴85%。市级补贴纳入区级承担额度中,鼓励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和方式筹集村庄道路建设资金。
各街镇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文件、项目批复文件和项目进度,提交区公路所审核同意后,由区交通委向区财政申请区级补贴资金,区财政进行审核后拨付至各街镇财政。
各街镇应将村庄道路财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行政村进行政务公开。
第十条 (命名和编号)
村庄道路竣工验收前,各街镇应当将村庄道路的名称报区交通委,由区交通委征求区地名办意见后确定。
村庄道路的编号,由区公路所负责。
第十一条 (移交接管)
村庄道路移交接管需做到资料齐全、设施完好。村主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所有权属性不变,设施所有权和管理权归所在街镇;村支路、宅间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所有权属性不变,设施所有权归所在街镇,管理权移交所在行政村,并签订管理权移交协议,抄送区公路所备案。
第十二条 (违规处罚)
已建成的村庄道路移作他用或未按规定使用土地的,由各街镇负责处置。应办而未办规划和用地手续的村庄道路由区规土局负责处置。
因设计和施工不当,影响村庄道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应扣留预留设计款和工程款,三年内禁止承担本区村庄道路建设项目。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养护管理目标)
村庄道路养护管理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养护方针,使村庄道路保持完好、畅通。
(一)路基坚实,路肩平顺,边坡稳定,排水畅通,绿化协调。
(二)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路面病害及时处置。
(三)桥面无超标裂缝,排水无堵塞,桥涵构造物完好。
(四)沿线设施完好,安全警示与防护设施无损坏,下立交泵站运行良好。
第十四条 (养护管理内容)
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路面保洁,路肩、边坡修整,沿线设施维护,道路绿化修剪,边沟、涵洞疏通,路面及桥梁病害处置等。
养护工程包括:水泥混凝土(沥青)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
第十五条 ( 养护定额和标准)
村庄道路养护定额参考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定额的80%执行,养护标准由区公路所另行制定。如今后市级部门有明文规定的,参照市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养护管理计划)
由各街镇编制本辖区村庄道路年度养护与管理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报区公路所。日常养护计划按照区公路所核定设施量和定额标准执行;各街镇应当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每年至少对村庄道路进行一次技术状况检测或调查,据此确定养护工程计划报区公路所。
区公路所于每年7月底前将初审后的村庄道路养护管理计划提交区交通委,由区交通委上报区发改委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和下达,各街镇据此作为下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实施程序)
养护工程计划下达后,各街镇必须确保项目的严肃性,及时委托符合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委审批。街镇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同时报区环保局征询环评意见。区发改委委托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评估,结合环评意见,实行工可、初步设计“一阶段”审批。
第十八条 (养护作业管理)
原则上需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日常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对于不具备公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可由街镇政府采取比选、委托等方式实施。
村庄道路的日常养护,应采取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常年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养护工程竣工后,由各街镇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抄送区公路所备案。
区公路所应加强对村庄道路养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对镇级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今后区级补贴资金分配和计划安排的依据之一。
区发改委、区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村庄道路养护作业的监督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养护资金管理)
(一)养护资金来源。采用“区、镇分担,镇级使用”的原则,区级补贴资金列入区公路所年度部门预算,各街镇需确保镇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江桥镇、安亭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南翔镇、菊园新区,镇级承担50%,区级补贴50%;嘉定工业区,镇级承担30%,区级补贴70%;外冈镇、华亭镇、徐行镇,镇级承担15%,区级补贴85%。市级补贴纳入区级承担额度中,鼓励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和方式筹集村庄道路养护资金。
(二)养护资金拨付。村庄道路养护资金主要分为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专项经费三方面。
日常养护资金的拨付以养护中标价为基础,各街镇凭养护中标通知书、养护合同、考核文件、各街镇养护经费支付凭证等到区公路所请款,区公路所根据镇级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对照日常养护考核结果核定请款金额,资金拨付至各街镇财政。
养护工程资金的拨付按照区政府下达的村庄道路养护工程计划、项目批复文件和项目进度,提交区公路所审核同意后,由区交通委向区财政申请区级补贴资金,区财政进行审核后拨付至各街镇财政。
专项经费包括桥梁检测、应急抢修、路政管理等费用,由区公路所核定拨付,资金拨付至各街镇财政。
各街镇应将村庄道路财政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行政村进行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 (日常管理制度)
各街镇应建立健全村庄道路养护管理制度,包括村庄道路养护管理内部工作职责、年度养护管理计划编制与资金使用制度、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养护巡查制度、水毁防治应急制度等;建立村庄道路养护管理台账,对本辖区每条村庄道路的建设情况、竣工验收情况、技术等级、路面状况、养护资金投入、管理责任人等基础资料实行“一路一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置制度)
各街镇应加强村庄道路的巡查,发现一般损坏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由各街镇及时组织抢修;不能及时抢修的,应在路段两端设立警告标志或禁行标志。遇到暴雨、冰雪等灾害天气以及村庄道路设施发生严重损坏导致交通中断,各街镇应及时组织人员值守和抢修,保障村民安全通行。汛期应按照《嘉定区道路下立交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加强下立交的应急处置。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庄道路上设卡、收费。
村庄道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村庄道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超过规定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二)在村庄道路桥梁的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擅自明火作业、搭建永久性设施或者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三)取土或者爆破作业;(四)损坏或者擅自涂改、移动村庄道路附属设施;(四)严重损坏村庄道路和影响村庄道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限制行为)
村民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道路及村庄道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应当征得街镇农管站或村委会同意:
(一)临时占用和挖掘村庄道路及村庄道路用地的;(二)跨越、穿越村庄道路修建桥梁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村庄道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车辆或者车辆载运的物件超过村庄道路限载标准或者限制性通行条件但确需通行的。
实施上述行为时,各街镇农管站或村委会应当派员至现场进行技术指导,避免对村庄道路造成损坏。
第二十四条 (封闭村庄道路)
因施工作业和养护作业确需封闭村庄道路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该村庄道路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可以绕道通行的,还应当在绕道通行路口设置指示标志。实施封闭村庄道路措施三日前,设施管理单位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村务公示栏等方式联合发布封闭村庄道路的通告。
第二十五条 (废弃及公告)
村庄道路不得擅自废弃。对已丧失使用功能的村庄道路,由街镇报区交通委同意后启动废弃程序。道路正式废弃后,街镇应当将废弃的村庄道路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区规土局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重新确定废弃村庄道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第二十六条 (路政执法主体)
各街镇要落实本辖区村庄道路综合执法职责,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现象及时组织处置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八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本办法如与其他上位法规定有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