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索 引 号: WA0310001-2018-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5-23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定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发〔2018〕14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科委拟定的《嘉定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

嘉定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本区信息化的统筹规划和专业管理,强化信息化顶层设计,提高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和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完善信息化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本区信息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定义)本办法中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新建、改扩建或运行维护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分类)本区信息化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由项目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含升级改造)、运行维护项目、标准软硬件采购项目和咨询服务项目等四类进行分类申报。

第五条(管理原则)本区信息化项目建设以集约化与一体化为基本原则,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审批、规范流程、注重实效、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协同管理。

第六条(工作职责)本区信息化项目由区科委、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联合监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管理。

(一)区科委负责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指导;负责信息化整体架构的顶层设计;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评审批复、计划编制、验收管理。

(二)区财政局负责本区信息化项目的资金预算编制、归集拨付,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项目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的监管。

(三)项目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负责做好本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应用推广、运行维护、资产管理和资源共享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申报条件)项目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有充分的实施依据和较好的预期效益;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五)按照集约化、标准化的要求规划设计并提供数据共享与应用协同。

第八条(申报要求)项目单位围绕本区信息化发展规划,按照区科委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需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申报推荐)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并依据其业务整体发展的需求出具项目推荐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项目受理)区科委统一受理信息化项目申报,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区科委告知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全或者补正。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区科委会同区财政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意见。

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评审必须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储备)嘉定区信息化项目储备库由通过项目评审的信息化项目经排序后组成,由区科委负责管理。区科委根据评审意见将申报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项目批复)对于列入项目储备库的信息化项目,由区科委根据区政府的年度经济社会重点工作安排出具项目评审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区财政局根据区科委的项目评审批复意见安排当年度的项目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单位根据当年度信息化项目评审批复意见,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合同备案)项目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承建单位以书面形式约定权力和义务,并将合同副本报区科委、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项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项目付款申请材料,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区科委会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各单位按职责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建设项目(含升级改造)竣工并进行试运行后,项目单位向区科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科委根据项目情况,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申请运行维护经费。

第五章 运维与评价

第二十条(维护机制)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遵照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由项目单位负责实施。项目单位应完善信息化项目的运维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区科委、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历年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信息化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资产管理)项目单位应持续做好信息系统资产及其版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产档案,并及时进行状态更新。

第二十三条(资源共享)项目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等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第二十四条(成果申报)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项目单位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信息化优秀项目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参照)各镇、街道、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及区管企业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到信息化内容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行,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征询。

第二十六条(例外)对于申报国家级、市级专项计划资助的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扶持项目的流程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解释)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执行)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嘉定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嘉府发[201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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