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1308003-2017-001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7-05-22 |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上海市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办发〔2017〕25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安监局拟定的《上海市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上海市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16年修订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迅速、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
1.3.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1.3.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99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者10~50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4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实行区、镇(街道)两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有关部门应当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菊园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街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资源整合,协同应对。整合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嘉定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区安委会)作为区政府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履行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安委会主任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区安委会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2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管局,主要负责区安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办应急处置相关组织指挥、协调保障等具体工作事项。
区安委办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编制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镇(街道)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3)指导、协调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演习;
(4)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5)加强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应急办联系,做好全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应急管理工作;
(6)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设立区生产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区生产安全应急处置行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各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指定。应急行动结束,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4现场指挥部
2.3.4.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可开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一般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成立;必要时,也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设。现场指挥部受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
2.3.4.2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
2.3.5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
(2)区建管委。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场所、城市交通、桥梁隧道、港口码头、内河交通、危险物品运输、燃气供应等领域的相关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火灾、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4)铁路、民航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我区相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
(6)区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协同嘉定供电公司做好供电事故的电力调度和应急处置。
(7)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供水、排水、泵闸运行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8)区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9)区旅游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旅游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0)区民防办。负责公用民防工程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11)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事故灾难应急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12)区气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13)嘉定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为各类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保证事故现场应急通信畅通,必要时,组织做好手机信息发布等。
(14)嘉定供电公司。协助做好供电事故、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
(15)市北燃气嘉定分公司。负责燃气事故现场抢修工作,包括供气源切断、损坏的燃气管道或设施抢险、提供人力、物资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16)区新闻办。负责做好各类事故对外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包括组织联络和管理各类媒体的新闻采访及报道工作,及时了解事故处置情况,拟定新闻报道方案,做好舆情引导、应对等工作,统一协调信息发布。
(17)武警部队。根据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18)事发地的各镇(街道)政府。对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属地管理(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相关保障。
(19)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发生的详细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危险物质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和相关人力物力协助进行应急处置。
(20)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2.4安全生产专家库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建安全生产专家库,主要由安全管理、建筑、质量监督、市政、水务、环保、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并与其他相关的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各镇(街道)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上报。
3.1.2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各镇(街道)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镇(街道)政府应当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安委办口头报告,并在一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安委办书面报告。特大、特殊情况信息立即报告。
3.1.3事故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委办、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1.4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办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新闻媒体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1.5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类的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处置机构应及时通报区安委办。
3.2预警行动
各镇(街道)、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紧急处置
4.1.1先期应急处置
(1)区应急联动中心先期受理本区地域内的日常事故灾难的接处警,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确定事件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
(2)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和所在地镇(街道)政府负有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事发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政府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1.2较大以上等级的应急处置
(1)在区应急联动中心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迅速组成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全区各类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2)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政府领导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领导担任总指挥。事发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区相关责任部门和专家组成员参与辅助指挥决策、事故处置、信息报告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3)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快速实施救援行动。
4.2分级响应
4.2.1总体响应
按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II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IV级),并分别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为适应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发生I级事故、II级和Ⅲ级事故及险情,在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区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区应急委直接决定,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按程序规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当区生产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有关部门进行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的各镇(街道)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
Ⅳ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政府决定。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按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进行响应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工矿商贸领域发生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嘉定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嘉定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嘉定区处置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嘉定区处置供水、排水事故应急预案》、《嘉定区处置桥隧运营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发生道路交通、火灾、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等事故灾难时,由区公安分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发生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上海市处置铁路事故应急预案》由铁路部门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我区各相关部门及有关街道、镇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5)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按照《上海市处置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由民航部门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我区各相关部门及有关街道、镇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6)发生内河水上交通等事故灾难,按照《嘉定区处置内河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7)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灾难,按照《嘉定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8)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按照《嘉定区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9)发生重大通信事故,按照《嘉定区处置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
(10)发生环境污染、核与辐射等事故灾难,按照《嘉定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嘉定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11)旅游中发生游客安全事故,按照《嘉定区处置旅游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2.3区安委办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生产安全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指挥和协调
当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成员单位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组织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4.4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医院派出有关医生、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5环境监测
环保部门跟踪监测事发地及其周围空气、水源等环境影响程度,必要时请求防化部队增援。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会同物资主管部门,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群众的疏散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后,事发地政府会同公安、卫生、环保、气象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疏散防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迅速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的群众。
(2)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具体部门负责实施。
(3)跟踪对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的控制。
(4)监测事发地周围的环境,污染洗消。
4.8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各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应积极组织、动员、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4.9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工作。
4.10新闻报道
区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事故信息工作。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时,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做好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工作,并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市民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11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核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编制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完成与事故调查组交接工作。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所在地的镇(街道)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各相关职能部门有义务帮助和支持事故所在地的镇(街道)政府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5.2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3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结报告
事发地的镇(街道)政府、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应急处置单位和部门,分析总结应急处置过程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向区安委会作出报告。
6 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告,区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民防救灾、医疗卫生、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3交通运输保障
区建管委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商请公安等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2.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明确调用方案。接到处置事故灾难的指令后,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和医救人员投入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6.2.5治安保障
事故灾难现场应迅速组织警力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为救援队伍顺畅开展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6.2.6物资保障
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7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储备。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的资金费用,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商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预算,由区安委办根据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向区财政局提出应急处置工作专项经费的申请,用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紧急救援。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负责本地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经费的落实。
6.2.8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区安委办、区应急联动中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有关部门(单位)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委办储备各类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宣传
区安委办、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规章及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本地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自防自救意识。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6.4.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在岗定期复训。区安委办负责指导。
6.4.3演习
区安委办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演习工作。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协调作战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完善。
6.5监督检查与奖惩
区安委办对各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进行检查督导,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故灾难工作实施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故灾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制定,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与本预案相关的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区安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7.2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