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养护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WA1304008-2019-001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9-05-16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养护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19〕15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水务局拟定的《嘉定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养护考核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

 

 

嘉定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养护考核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本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4]17号)、《嘉定区2015-2020年美丽乡村建设计划》(嘉美村办[2015]3号)、《上海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沪委办发[2018]25号)、《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沪水务[2018]5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8]1155号)等文件要求,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地区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同时切实加强和规范本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巩固农村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建设成果,确保设施长期有效运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部分 建设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二、项目管理

(一)责任主体

各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镇”)为所在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以下工作:应结合区村庄改造计划、人居环境整治计划与工程实际,申报农村生活污水项目储备与实施计划;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落实除市、区级财政外的建设配套资金;做好居民意见征询和协调工作。

(二)项目储备与建设

区水务局负责项目技术审查,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估算与概算审核,区发展改革委与区水务局共同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储备与建设的要求,参照《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实施细则》(嘉府规[2018]6号)、《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府规[2018]7号)文件执行。

(三)项目验收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前,就地处理设施应当经过不少于三个月试运行及水质同步检测(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检测次数不少于两次),并出具检测报告,出水水质符合《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规定(试行)》(沪水务[2017]1077号)及初步设计批复的水质标准。项目验收其他规定按照《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沪水务[2017]884号)要求执行。

三、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拨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由市、区、镇财政组成。除市级补贴资金外,区、镇承担的资金比例如下:安亭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南翔镇、江桥镇、菊园新区,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嘉定工业区,区级财政承担70%,镇级财政承担30%;徐行镇、外冈镇、华亭镇,区级财政承担85%,镇级财政承担15%。

第二部分 养护考核

一、考核对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考核的范围为全区范围内已移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职责分工

(一)各镇是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机制。

(二)区水务局是所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上、下半年至少各一次)。

(三)区财政局落实配套管理养护的补贴资金。

(四)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组成考核小组,共同负责管理养护考核工作。

三、运行维护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按照《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沪水务[2018]536号)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标准按照《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规定(试行)》(沪水务[2017]1077号)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执行。

四、管理要求

各镇要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制度,落实配套资金,并按照“市场化手段、专业化管理”的模式,落实专业的运行养护队伍,加强设施管理养护工作;并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每月对就地处理设施开展水质检测,将结果报区水务局。

五、考核办法

考核小组对各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参照附表内容。

年度考核按百分制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大于等于80分)、合格(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不合格(小于70分)三类。年度考核结果为优良的,补贴100%的区级配套资金;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补贴85%的区级配套资金;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区级补贴资金。

六、经费保障

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区财政对农村生活污水养护管理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户,不足部分由各镇财政落实。按照上年度考核结果,由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进行补贴。

各镇应落实配套养护资金,区财政局和区水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落实专人管理、实行专帐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七、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嘉定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管理养护考核评分表


附件 

嘉定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管理养护考核评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分值

主要内容及要求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

1

基础

工作

管养计划

10

计划编制和实施规范、及时。

5

管养计划完善不扣分;管养计划不完善扣2分;无养护计划扣5分。


管养档案

设施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5

管养档案资料真实齐全不扣分;管养档案资料不完善扣2分;无管养档案扣5分。


2

组织及资金

组织落实

10

落实管理养护机构和管养机制。

5

落实管养机制和市场化养护单位的不扣分;未落实管养机制扣2分;未落实市场化养护单位扣3分。


管理养护资金

落实管养资金,专款专用。

5

落实管养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的不扣分;未落实管养资金扣3分;未做到专款专用扣2分。


3

管理

措施

日常管理

20

落实定期检测、对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5

落实定期检测、对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的不扣分;未落实定期检测的扣3分;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扣2分。


日常考核

执行设施日常考核。

5

执行设施日常考核的不扣分;未执行日常考核的扣5分。


管养台账

设施日常管理养护台账资料齐全,归档规范。

10

设施日常管理养护台账资料齐全、归档规范的不扣分;台账资料不齐全或不规范扣5分;无日常管理台账扣10分。


4

管理

成效

系统运行

45

系统设施运行良好,发挥污水处理系统作用。

10

系统设施运行良好,发挥污水处理系统作用的不扣分;系统设施运行不畅的扣5分;未发挥污水处理系统作用的扣10分。


泵站运行

提升泵站运行正常,未发生污水直排河道现象。

5

提升泵站运行正常,未发生污水直排河道现象的不扣分;发生污水直排情况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发生污水直排情况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扣5分。


污水管道

污水管道畅通,管道损坏修复及时,未产生格栅堵塞,窨井、调节池、集水井等污水冒溢现象。

5

污水管道畅通,管道损坏修复及时,未产生格栅堵塞,窨井、调节池、集水井等污水冒溢现象的不扣分;污水管道运行不畅的扣1分;管道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扣1分;格栅堵塞的扣1分;窨井、调节池、集水井等污水冒溢的扣2分。


配套设施

系统配套设施如化粪池、生物滤池等结构完好,无渗漏、侵占等情况。

5

系统配套设施结构完好,无渗漏、侵占等情况的不扣分;系统配套设施结构缺损的扣3分;存在渗漏、侵占等情况的扣2分。


处理站出水水质

处理站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15

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稳定达标的不扣分;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不达标一次扣5分;无污水处理站的,此项得分=其余项得分/80*15


处理站站容站貌

处理站内部及周边环境整洁,人工湿地绿化经常性养护。

5

处理站内部及周边环境整洁,人工湿地绿化经常性养护的不扣分;处理站内部及周边环境脏乱差的扣3分;人工湿地绿化养护缺失的扣2分;无污水处理站的,此项得分=其余项得分/80*5


5

社会

监督

举报、投诉处理

15

举报投诉处理和整改及时。

10

举报投诉处理和整改及时的不扣分;举报投诉处理未及时整改的一次扣5分。


服务满意度

社会公众对管理养护成效满意

5

社会公众对管理养护成效满意的不扣分;社会公众对管理养护成效一般的扣2分;社会公众对管理养护成效不满意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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