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1304006-2019-001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9-07-25 |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办发〔2019〕2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一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11月22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工作内容以及保障措施。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区范围内顺利实施,现就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本区范围内发生《实施方案》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时,区政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或授权相关的部门或机构对赔偿义务人提起诉讼。相关部门或机构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关工作分工如下:
区生态环境局统一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开展各自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鉴定评估、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具体工作。其中,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涉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处置;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涉及土地资源等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处置;区水务局负责涉及水资源、河道、湖泊、滩涂等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处置;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涉及农用地、渔业水域等农业生态环境领域的生态损害赔偿事件处置;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涉及城市园林、森林、绿地、湿地等林业生态环境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负责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发现、报告、参与调查、组织磋商等具体工作。
二、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发生后,相关部门或机构要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损害鉴定,科学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损害程度、损害成因、修复方案,并根据要求,为司法部门提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报告,鉴定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的条件、程序开展鉴定。
三、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束后,相关部门或机构以及相关街镇、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开展赔偿磋商。坚持自愿、平等、公平、合法原则开展磋商,充分保障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第三人、受委托组织磋商的第三方机构和受邀参与的磋商人在磋商中的权利义务,对赔偿方式、损害修复方案、修复时间等进行充分磋商。磋商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或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四、严格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相关部门或机构要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依法监督赔偿义务人或其委托第三方专业修复机构按照评估、修复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开展修复。修复完成后,相关部门或机构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后评估,对修复评估不达标的,督促赔偿义务人限期修复达标。
五、落实经费保障和资金监管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按事权原则予以保障。
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协议或判决结果实施货币赔偿的,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沪财库[2013]22号)实施管理,其资金使用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