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0306003-2020-001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0-06-01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 ||
文 号: | 嘉府发〔2020〕24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
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除特种设备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重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特种设备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四、事故调查组一般应当自接到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组成,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上的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监察机关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五、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六、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七、2017年9月27日印发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嘉府发[2017]31号)废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