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0103-2020-003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0-05-27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规〔2020〕3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嘉定区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嘉定区不可移动文物利用工作,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在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发挥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促进文旅融合发展,不断满足市民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嘉定区文物保护单位、嘉定区文物保护点。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嘉定区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可逆性、安全性、社会效益优先的保护利用原则。以尊重文物为前提,适应经济社会现状,惠及百姓民生,实现不可移动文物的活态保护。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区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的规划布局、功能定位、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各街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街镇)负责推进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的功能细化、方案报批、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等具体工作;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应根据文物现状,积极配合区、镇两级文物管理部门,有效利用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利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 利用条件和功能
第五条 (利用条件)
嘉定区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不可移动文物社会功能、保持不可移动文物安全、提升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前提下,依托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不可移动文物利用应满足以下利用条件: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应综合考虑文物价值、保存状况、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以及使用现状。
(二)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消防、安全防范有关基本要求,能够保障文物安全和人员安全。
(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四)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方应进行利用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利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利用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利用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五)不可移动文物利用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利用并公告社会。整改后,不可移动使用方应重新进行利用可行性评估,确定不可移动文物符合利用条件后,方可重新利用。重新利用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六)调整或改变功能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七)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宗教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六条 (利用功能)
不可移动文物利用功能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社区服务:祠堂、书院、学校等不可移动文物,可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管理用房等,开展文化活动,发挥服务功能。
(二)文化展示:文物价值、建筑特征、空间规模等方面具备条件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或科研展陈场所等,进行不可移动文物现状展示或进行陈列布展,发挥文化传播、科研和教育功能。
(三)参观游览: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城墙、桥梁等具有文化纪念、交通等功能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作为参观游览对象,发挥游憩、纪念和教育功能。
(四)经营服务:民居、住宅、商肆等不可移动文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五)公益办公:孔庙、书院、会馆等不可移动文物,可作为公益性机构、传统文化传播机构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
鼓励不可移动文物所属街镇、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等通过收购、租赁等形式加强对非国有及国有非国有混合产权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鼓励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方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发掘和综合研究,向社会公布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识、宣传文物价值,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第三章 利用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利用方式)
不可移动文物应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利用,现状尚不具备利用条件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创造条件进行利用,鼓励不可移动文物对公众开放。利用可采取全面利用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内进行利用。
不可移动文物可采用以下利用方式:
(一)景区景点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尽最大限度向公众全面开放,可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特点和开放需要,采取日游和夜间游览等分时段开放方式,提升游客观光体验。
(二)具备利用条件的办公、居住或存在私密性空间的不可移动文物,可采取有限利用方式,明确开放区域和时间。
(三)保存状况脆弱、敏感度较高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根据游客承载量采取限流措施,可推行参观游览预约制。
(四)不可移动文物阐释和展示主要采用建筑实物陈列展示、建筑图文信息展览、设计建筑游线、导览和讲解、应用多媒体和建设网站等方式,说明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相关的社会、文化、事件、人物关系及其背景。
(五)不可移动文物展示方式可采取本体展示、陈列展示、标识展示、数字展示等。
(六)不可移动文物阐释可采用建立图文展示系统、解说导览系统,举办文化教育活动、文化艺术活动、公众考古活动等方式。
(七)鼓励采用新技术、新理念科学阐释和展示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
(八)鼓励开展公众参与、体验、互动式活动。
第八条 (利用要求)
不可移动文物利用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不可移动文物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梁架结构,不得损毁不可移动文物、影响文物价值。不可移动文物利用应重点阐释和展示其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导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
(一)应合理控制利用范围、内容和强度,修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开放使用,避免二次装修、空间改造、设施设备装配影响文物安全。
(二)装修应确保建筑结构安全,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并符合节能环保及防火要求。
(三)不可移动文物现状适用的空间结构和设施设备应优先利用。新增设施设备应首先评估对不可移动文物结构安全的影响,有利于不可移动文物装饰陈设和结构保护,与环境相协调,并利于日常巡查、监测和维修。
(四)新增设施设备应充分尊重现有建筑,形式、体量、规模和外观色彩应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协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五)不可移动文物利用应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性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利用工作。
(六)各利益相关方应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用于经营性的开放使用活动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养维护。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日常管理)
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方应熟知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强日常开放管理和保养维护。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职责分工。
(二)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应签订协议,明确文物安全、保养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各方责任和义务。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信息。
(四)应按照《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不可移动文物消防管理规则》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安消防责任和措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定期安消防检查、记录和相关培训工作。
(五)定期评估利用效果,包括文物安全、利用成效、管理措施、游客和周边社区满意度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条 (日常维护)
(一) 重点巡查游客量大、开放时间长、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了解、记录不可移动文物内电力、电信、燃气、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 定期巡查和保养维护不可移动文物的屋面、大木构架、楼地面、月台、台明、栏杆等脆弱、易损部位,以及院落排水、山石、驳岸、游步道、护坡等安全隐患部位,按技术规程开展保养维护工作。发现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参观人流和活动情况等,监测数据建档保管。
(四)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促进本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优化开放使用,推动文化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