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0305003-2020-004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0-11-20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定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发〔2020〕33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规划资源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定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定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加大财政资金的统筹力度,全力保障本区重大项目、重要战略目标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收入范围如下:
(一)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二)补缴的土地价款。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补缴土地价款。
(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使用
本区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本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按照“突出重点,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分配,支出一律通过本区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
(一)土地出让收入分配
1.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入
市级库缴入比例19.25%,其中:5%为市级轨道交通建设基金,14.25%为市级出让金。
区级库缴入比例80.75%,其中:
14.25%部分,从中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后作为收益全额留于区财政。
66.5%部分,从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用于经区土地储备中心审定的储备成本支出。
其中:对全市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块内工业用地出让收入,按照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时的投入比例,分别缴入市、区两级国库。为推进我区产业的发展,加快我区工业向产业区块内集中,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出让收入,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计提农业土地开发和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后,全部用于产业园区建设。
2.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
市级库缴入比例19.25%,其中:5%为市级轨道交通建设基金,14.25%为市级出让金。
区级库缴入比例80.75%,其中:
按出让总价的20%计提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级财政统筹用于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区级配套费用支出;
按出让总价的15%计提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其余部分优先用于覆盖土地储备成本后,仍有盈余的,作为可分配收益由区与街镇按比例分配:区与镇7:3分成(含工业区)、区与街道85:15分成(含菊园新区)。
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需计提相关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储备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由区本级可得分配收益承担。
出让地块的储备成本,由区土地储备中心部门预算安排支出;出让地块的镇得可分配收益部分由各街镇按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应得的分成收入额度,提出用款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纳入年度区镇财力结算。
3.补缴的土地价款
市级库缴入比例52.5%,其中:5%为市级轨道交通建设基金,47.5%为市级出让金。
区级库缴入比例47.5%,作为区得收益全额留于区财政。
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
按照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时的投入比例,分别缴入市、区两级国库。区级入库部分由区财政根据项目前期投入,统筹分配。
5.特殊政策的分配方式
(1) 征收安置基地
征收安置基地土地出让收入的区级库缴入比例为80.75%,按出让总价的14.25%计提区得出让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区财政审核后,优先用于安置基地的储备成本。
宅基地置换中农民安置基地土地出让收入的市级库缴入比例为5%(市级轨道交通建设基金),其余95%部分全额缴入区级国库,区财政根据宅基地置换主体的申请,优先用于平衡宅基地置换建设。
(2)增减挂钩开发用地
增减挂钩开发用地(含原宅基地置换中的捆绑开发用地)由区规资局确认,涉及经营性土地出让的,其地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配套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后,优先用于平衡增减挂钩项目的建设,项目仍有盈余的,净收益由区与街镇按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益比例分配。
(3)“城中村”改造地块
对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城中村”改造地块,涉及经营性土地出让的,其地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配套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后,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城中村”地块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涉及大型居住社区等其他特殊事项的,报区政府“一事一议”审批后再行执行实施,另有其他上级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专项资金计提标准及其用途
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计提以下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1)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出让土地面积计提,嘉定区标准为9.75元/M2,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2)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需求,有效落实资金来源,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4.25%部分计提10%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3)储备收益基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营性用地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区级入库部分计提5%的储备收益基金,由区财政根据区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的实际需求安排年度部门预算。
(4)土地出让业务费。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区级入库部分计提2%土地出让业务费,列入基金预算管理范围,区规资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等相关单位与土地相关的业务费可在其中安排预算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区财政按预算、按项目予以拨付。
(5)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土地出让收入总价的20%计提,主要用于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区级配套费用支出。
(6)城乡建设专项资金。在普通经营性地块出让时,按照土地出让收入总价的15%计提,主要用于推进加快本区老旧住宅小区的改造、乡村振兴战略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投入、城镇廉租住房等保障房建设及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由区级财政根据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7)教育资金。在区得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10%的教育资金,用于本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8)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区得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本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二)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收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1.征收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2.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需要支付的其他相关支出。
3.支农支出
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
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一)收入管理。区、街镇两级政府和储备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土地出让收入实行减免政策,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区得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
区规资局按预算制度规定,在每年第三季度将本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土地出让计划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汇总后编制区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二)支出管理。区得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规定计提各项规费后,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规定的范围安排支出。各项支出的资金使用部门每年按照预算制度要求在第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申请,区财政局按照预算制度,汇总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预算,并按经批准的支出预算拨付资金。
每年第三季度由区规资局及其他土地资金使用部门对本年收支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根据本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编制本年度的土地出让收支调整预算。
(三)土地储备成本的认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完善嘉定区土地储备成本核算认定的相关制度,经认定程序审核,按储备项目对土地储备成本进行逐一认定;若涉及大范围成片开发的土地储备项目,按项目整体范围认定,由区财政局根据认定的成本拨付并对收益进行清算。
四、国有土地储备及储备资金管理
区规资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应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有关规定,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盘活存量地块,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区规资局应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委、区土地储备中心、区财政局,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提交市规资局备案,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计划执行。
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区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储备地块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由区发改委、区规资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定并编入年度预算,报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五、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
(二)区规资局:负责全区土地出让计划的编制和落实等相关工作。
(三)区发改委:负责全区土地储备项目的审批等相关工作。
(四)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本区土地储备项目的唯一法律主体,具体落实全区土地储备计划、负责土地前期开发,负责土地储备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项目资金核算、土地储备成本控制等工作。
(五)区审计局:负责全区土地储备项目成本审计和资金监督管理。
(六)各街镇:应当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规范合理安排土地收益分成收入部分的支出预算。
六、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019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按原规定执行。
2019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中未结算地块涉及增减挂钩开发用地(含原宅基地置换中的捆绑开发用地)及“城中村”改造地块的,其土地出让收入根据原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用于平衡地块的项目建设后,仍有盈余的,净收益由区与街镇按原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益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