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1306002-2020-001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12-03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嘉定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办发〔2020〕38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商务委新修订的《嘉定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嘉定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加强本区金融安全工作,防范、化解金融突发事件,明确各部门处置金融风险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区金融稳定,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嘉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领域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2)因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计算机系统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情况,造成系统性故障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等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5)因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6)因对金融业、金融机构等进行负面失实报道,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7)发生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关口前移,预防为主
各金融机构要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内控机制;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负责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防范、监测、决策和处置工作。
(2)统一协调,科学决策
在市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整合本区有关部门、机构的资源,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建立良好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掌握信息、制定预案、整合力量、开展应急工作。结合金融监管以及运行指标、国际国内宏观经济指标等,建立相应的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监测系统,明确突发事件分类标准,对各类金融突发事件进行早期识别、及时预警、动态跟踪和科学评估。一旦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及时研判、提出分类分级意见,为进入相应决策程序及决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3)明确责任,分级处理
各金融机构是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级别和不同行业的金融突发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相应部门、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4)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本预案是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总纲。相应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各自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逐步制定覆盖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各个层面和环节的预警系统及子预案,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最终形成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完整体系。
2 组织体系
鉴于金融行业垂直管理、分业监管的特殊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为主,地方政府配合协调。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2.1 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工作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分管维稳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金融工作局、区维稳办、公安嘉定分局、区信访办、区国资委、区新闻办、事发地区街镇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其主要职责为:
根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响应程序;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实施处置;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分析研究本区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必要时,区工作小组根据需要转为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保障组,协调本区相关资源,配合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2.2 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工作局,区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负责区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根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议,报请启动本预案或终止应急响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协调调动相关地方资源,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完成区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街镇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街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相应应急领导机构,根据本区域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协调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测预防
3.1.1 突出风险防范
进一步完善并加强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防范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做好防范工作。
3.1.2 建立健全防范制度
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落实“谨慎经营”指导思想,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内控机制,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等。
3.2 预警机制
3.2.1 建立健全预警监测系统
(1)应当建立金融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有关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逐步实现监测的信息化、科学化。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区工作小组办公室。
(2)区金融工作局会同区维稳办、公安嘉定分局、区信访办、区国资委、区新闻办等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重点监测、预防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的金融风险。
3.2.2 建立金融机构预警监测系统
各金融机构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按照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监测系统。
3.3 预警行动
3.3.1各有关单位将其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报送区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上报区工作小组,必要时,上报市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
3.3.2 各有关单位定期维护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定期开展相关演练,定期评估、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4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Ⅳ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本区某一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领域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大的;其他需要按照Ⅳ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本区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或多个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进一步蔓延、扩大的;其他需要按照Ⅲ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对全市多个地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本区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跨地区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其他需要按照Ⅱ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Ⅰ级(特大)金融突发事件:对全市或者全市大部分地区产生影响的;国际上出现的,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置的;其他需要按照Ⅰ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各具体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子预案进行详细定义和描述。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1)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单位要即时向相应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区工作小组办公室、事发地区街镇政府报告。
(2)发生Ⅲ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区工作小组办公室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发生特殊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3)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
5.2 分级响应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各有关单位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区工作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区工作小组进入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主体为相应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支持。随着金融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的进展,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导金融机构负责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事后将情况上报区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制订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区工作小组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配合做好处置保障。
(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区工作小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迅速成立处置指挥机构,区工作小组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资源配合处置工作。
(4)Ⅰ级响应
发生特大金融突发事件,区工作小组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待市有关部门成立处置指挥机构后,应当在其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调本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处置。
5.3 后期处置
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各街镇负责落实。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方式,由各分类预案做出详细规定。
5.4 调查评估
5.4.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区工作小组办公室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5.4.2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5.4.3 区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安全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工作场所采取安全性和保密性措施,确保有关人身安全和保密安全。
6.2 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当为本单位日常运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的畅通、文电的高效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的保证和专家队伍的支撑等。
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监管水平,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补充。
6.3 预案培训和演练评估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子预案,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相关人员,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熟悉和掌握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当适时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战演练,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每年向区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演练和评估情况。
6.4 完善规定
各有关单位应当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逐步解决目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盲点及障碍的措施,制定相关规定,为金融应急工作提供全面的保障。
6.5 社会监督
各有关单位应当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增加透明度,向公众发布相关业务活动信息,在机构、公众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6.6 宣传教育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公众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6.7 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修订
区金融工作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报备
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将本预案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各街镇和本区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配套实施方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区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