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1305007-2020-001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12-24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后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办发〔2020〕43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应急管理局拟定的《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后评估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后评估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以及“四不放过”的要求,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制度,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规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后评估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由区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嘉定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后评估工作。
二、责任分工
依据“谁负责调查、谁评估核查”原则,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满一年后,牵头成立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展开评估。
评估组一般由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嘉定分局、区总工会、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等单位组成。
(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评估方案;收集相关部门、事故单位依据区政府批复,对单位、人员处理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拟写评估报告。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递交本部门落实区政府批复中相关行政处理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拟写评估报告。
(三)公安嘉定分局负责递交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情况;参与拟写评估报告。
(四)区总工会负责监督整改措施落实、职工劳动保护等情况;参与拟写评估报告。
(五)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递交本地区落实区政府批复中相关行政处理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相关事故单位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参与拟写评估报告。
区监察委员会将对属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政处理及整改措施情况以及评估组成员单位参与后评估工作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
三、专业性评估
(一)后评估工作涉及专业性评估的,评估组可根据需要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开展。受委托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针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核查工作的能力及经验;
2.信用状况良好,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委托开展专业性评估的,应当依据《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内部控制制度》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并由区应急管理局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评价内容、工作程序、完成时限、委托费用等要素。所需经费由区应急管理局列入年度专项预算。
四、评估方法
后评估工作依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资料核实。核实相关单位依据区政府批复,对责任单位、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
(二)现场核查。采用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核查事故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以及效果;
(三)工作记录。核查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等,并由现场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五、评估报告
后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后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事故相关单位所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
(四)相关管理部门所采取的工作举措,特别是涉及制度、规范的修订完善情况;
(五)评估结论。
六、评估时限
评估组应当自成立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5个工作日。评估报告形成后报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七、责任追究
评估组对未落实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的事故相关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中,区监察委员会对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公职人员存在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八、其他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