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加大嘉定区“十二五”时期科普专项经费投入的请示》的通知
索 引 号: WA1310001-2012-001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2-09-13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加大嘉定区“十二五”时期科普专项经费投入的请示》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12〕44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关于加大嘉定区“十二五”时期科普专项经费投入的请示》(嘉科合[2012]3号)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关于加大嘉定区“十二五”时期
科普专项经费投入的请示
嘉科合[2012]3
 
嘉定区人民政府:
嘉定素有“科学卫星城”、“教化嘉定”之美誉,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优秀的人文传统。近几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市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精神文明素养不断提高,科普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目前,我区已发展成为一个常住人口150多万(流动人口占近2/3)、GDP91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突破100亿元的中等发达城市,但科普经费投入仅局限于区级财政按户籍人口人均6元安排,对街镇科普经费的投入尚无具体要求。科普经费投入的力度,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制约了我区科普工作向纵深发展,难以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科学技术、科普知识的需求,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我区“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三大奋斗目标”的要求。   
为适应“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迫切需要,满足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和全国文明城区的必然要求,让150多万我区市民共享科技发展成果、掌握更多科学知识、提升科学文化素质,经与区财政局沟通协商,对我区“十二五”时期科普专项经费投入拟做以下安排:
一、2013年区级科普经费由区财政按不低于辖区常住人口人均4元安排,并根据区财力状况逐年酌情增加;至2015年科普经费投入达到常住人口人均6元。
二、2013年街镇级科普经费由各镇、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按不低于辖区常住人口人均2元作单列安排,并根据科普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递增;至2015年科普经费投入达到常住人口人均3元。
同时,为保障科普经费投入和使用更加规范,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拟定了《嘉定区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如无不妥,请一并转发执行。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附件:嘉定区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嘉定区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科普法》和《纲要》),保障科普经费的投入水平,提高科普经费的使用效益,不断提升全区市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精神文明水平,从而推动嘉定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经费是为加强科普事业宏观指导和建设,经区政府同意,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科委(科协)共同负责。
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对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区科委(科协)主要负责提出预算建议;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实际方案,执行支出预算;对科普项目进行审查,督促项目实施和监督资金使用;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四条 科普专项经费来源:
(一)预算经费。《科普法》和《纲要》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区财政局应将区科普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区级财力状况逐年递增。
(二)其他收入。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依法获得的收入、资助和捐献,可用于各自的科普投入。
第五条 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区科普项目建设的引导推动和科普业务活动费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具体涉及以下几类项目的经费使用:
(一)科普宣传。主要用于科普出版物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
(二)科普展示。主要用于科普展览、展品研制等;
(三)科普活动。主要用于科普讲座、报告会、科普交流、科普创作、科普理论研究等;
(四)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主要用于整合社会科普资源,提升青少年科技素质和创新能力、参与科技竞赛等;
(五)科普阵地建设。主要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科普画廊(栏、板、电子画廊)、社区科普设施等建设的配套投入;
(六)科普培训。主要用于对党政干部、科技教育工作者、基层科普工作者的科普培训及实用技术培训等;
(七)科技政策的宣传、普及和培训;
(八)决策咨询。主要用于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区委、区政府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九)科技社团科普。主要用于加强科技社团建设,保障科技社团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十)学术交流及国内、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主要用于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开展与港、澳、台、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等;
(十一)表彰和奖励。主要用于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十二)全区其它公益性科普活动。
第六条 科普专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七条 科普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申报制度。预算确定的项目以《嘉定区科普项目申报书》的形式进行管理。区财政部门和科委(科协)按“科普专项经费使用计划”规定的金额、用途和进度进行拨付。使用科普专项经费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项目结束后60日内,由项目单位向区科委(科协)提交《嘉定区科普项目绩效报告书》。
第八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区科委(科协)根据区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决算的要求,及时将科普专项经费收支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财务决算报表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区审计、监察部门。
第九条 科普专项经费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同时录入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科普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用款单位应对科普专项经费实行专门核算,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和内容并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不得将科普专项经费用于单位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一条 科普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项目计划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建立科普专项经费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科普专项经费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区科委(科协)对科普项目经费的使用实施绩效评估。区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跟踪,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报告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对科普专项经费实施监督管理。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资金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要限期纠正;逾期不改且情况严重的,停止拨款,收回经费,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区科委(科协)对科普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及时跟踪,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对科普经费专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科普经费专款专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骗取、挪用、套取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镇级科普专项经费由各街镇每年按照相应规定作单列安排,并根据科普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递增。
第十九条 各街镇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科协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留言板

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