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各地在嘉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子女参加本市中考报名学生资格审核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区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各地在嘉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子女
参加本市中考报名学生资格审核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发[2007]2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工作职工,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的,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与市教委共同审核,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为了使学生资格审核工作有序、规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机构
嘉定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作交流办”)负责嘉定区各地在嘉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子女参加本市中考报名学生资格审核工作。
第三条 登记机构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负责嘉定区各地在嘉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子女参加本市中考报名学生调查摸底和登记工作。
第四条 企业资格认定
各地在嘉投资企业是指国内各地企业和自然人来嘉定直接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占注册资本超过50%以上)并通过当年工商企业年检的内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包括下属子公司、联营企业)。主要包括两类企业:
(一)第一类企业是指市合作交流办与市教委2008年经核查统计,已锁定的241家大企业,嘉定有4家企业入围(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红湖消声器有限公司、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二)第二类企业是指企业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下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达1亿元以上的。
2、在嘉定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
3、连续两年每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
4、连续两年每年就业人员达1000名以上的。
第五条 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学生家长)资格认定
(一)企业有关工作人员须从申请之日(正式申报)起算在该企业工作满两年(预申报时,学生家长须从申请之日起算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年半)。
(二)企业有关工作人员须是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三)企业有关工作人员须是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四)企业有关工作人员须是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人员。
以上第二项至第四项符合其中一项即可(符合办理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除外)。
第六条 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子女(报考学生)资格认定
(一)是在2008年市合作交流办与市教委共同核查统计并锁定名单内的学生之内。如锁定名单内的学生家长工作发生变化,不再是原企业有关人员,则学生不能参加当年度在沪中考。(第一类企业适用)
(二)学生本人必须是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一年以上,取得正式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市教委核准申报学生在沪就读的学籍情况,如学生无本市初中学籍,则不能参加当年度在沪中考。
符合条件的学生经中考录取到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并毕业后,参加高考事宜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的招生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预申报
1、预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6月初开始至7月31日截止。(具体预申报起始时间以当年区合作交流办通知为准)
2、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做好辖区内符合要求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
3、各基层单位把相关政策通知到符合要求的企业,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告知有关工作人员。
4、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企业向各基层单位业务科室递交预申报材料,各基层单位业务科室在收到企业递交的预申报材料后做好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预申报材料的登记工作,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填写预申报表上报至区合作交流办备案(预申报表须加盖注册地政府公章)。
5、区合作交流办在收到各基层业务单位递交的预申报表后,对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及其子女的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未通过的人员名单应及时告知各基层业务单位,由各基层业务单位通知企业预申报初步核实结果。
6、预申报学生名单一经锁定原则上不作更改。
(二)正式申报
1、正式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12月初开始,次年1月底截止。(具体申报时间根据市合作交流办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2、根据市合作交流办当年申报通知要求以及预申报名单,在规定时间内由企业填写正式申报表和完成规定公示要求后向所在注册地的基层业务单位递交申报材料。
3、企业须把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及其子女的有关信息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10个工作日(包括学生家长姓名、职务和学生名单等信息,注明监督电话:63557218、23115472)。
4、各基层业务单位受理后收集好企业申报材料,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公示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行文并加盖注册地政府公章后报送区合作交流办。
5、正式申报时,在规定时间内相关企业或各基层业务单位不申报或过时申报的一概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报所需材料
(一)正式申报时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经认定符合要求的企业正式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地在沪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子女在沪就读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企业资格认定审核表》(第二类企业适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税)、《验资报告》各一份。(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3、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4、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近期出具的含有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出资者情况的“机读档案材料”。(原件)
5、提供本市税务部门证明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材料(原件)或本市税务部门的纳税发票。(第二类企业适用)
6、在沪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连续两年每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如复印件须加盖原签发单位相应公章,第二类企业适用)
7、连续两年吸纳就业人员达1000名以上的企业,须提供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明。(第二类企业适用)
(二)正式申报时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需提供的材料
经认定符合要求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及其子女正式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地在沪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子女在沪就读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学生资格审核表》。
2、提供本人从申请之日起算在该企业工作满两年,连续在沪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不含补缴)。
3、提供本人从申请之日起算在该企业工作满两年,连续在沪纳税的证明(不含补缴)。
4、第二类企业中有关工作人员须提供任职证明或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任职证明须提供原始任命文件)。
5、第二类企业中有关工作人员须提供本人和子女的户口簿(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其他部门的证明无效)。
6、父或母和学生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7、学生社保学籍卡(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和学校出具的在读应届初中毕业生证明(原件)。
以上材料若为复印件,须加盖相应公章。
第九条 审核流程
(一)正式申报阶段,区合作交流办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各基层单位递交的企业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企业、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及学生本人资格进行复审。
(二)复审未通过的人员名单应及时告知各基层单位,由各基层单位把复审结果通知到有关企业。
(三)区合作交流办复审工作结束后,经区合作交流办和区监察局会签,并由区合作交流办行公文(附上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区政府,区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并签字后,加盖区政府公章报送市合作交流办审核。
(四)经区合作交流办审核和区政府确认的公文及相关材料按“一人一档”列入档案管理和依申请信息公开范围。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区合作交流办和区监察局将联手对各地在嘉投资企业有关人员子女参加本市中考学生资格审核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如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凡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或学生家长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学生家长的当年中考申请,所在企业将列入重点审核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列入主动信息公开范围(可在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查阅),由嘉定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