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0304003-2021-003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5-08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 ||
文 号: | 嘉府房征〔2021〕0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星塔路, 南至曹安公路,西至盐铁塘,北至春雨路。具体门牌号为嘉定区曹安公路4448号、4510号、4510号-1、4512弄8号、4512弄28号、4514弄2号、4514弄3号。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