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区属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嘉定区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工作流程》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嘉定区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根据市、区两级人大、政协办理工作有关规定和区政府关于加强办理工作的要求,现就健全和完善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工作流程提出如下意见:
全区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办公室牵头协调和责任科室具体承办的办理工作制度,认真细致地落实好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的承接流转、内部分办、联系沟通、深入调研、审核签发、书面答复、跟踪检查、情况反馈等各项工作程序。
一、网上承接,内部分办
1、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均通过网上办理系统运行,各承办单位办公室(承办联系人)应定期查看、承接、下载涉及本单位的书面意见和提案,报分管领导,并根据本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预先征求接收意见。
2、对确定为本单位承办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承办联系人应当即时确认接收,并填写《×××单位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流转单》,填写拟办意见,报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审核后,交相关内部职能部门进行办理。承担办理工作的内部职能部门应明确专人(承办员)负责,对涉及本部门的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仔细核对,根据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办理。
3、承办单位应当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者反映比较集中的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作为办理重点,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办理。必要时,可以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相关负责人牵头研究,协调办理。对重点办理的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应当邀请提出代表和委员参与研究。
4、如对本单位承接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有异议,承办单位办公室应报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在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确定具体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和自行转交。
二、联系沟通,听取意见
根据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要求,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办理前、办理中、答复后及跟踪推进中),要通过走访、座谈、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与代表、委员的主动沟通、联系,完整了解和准确把握书面意见、提案的本意和初衷,充分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监督。为保证沟通充分、有效,承办人员应当对代表、委员进行走访,面对面听取代表、委员意见。
1、走访一般可在办理意见拟定后,正式答复前进行。
2、走访时应向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通报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在与提出人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拟写正式答复。
3、多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内容比较简单的,一般可走访提出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领衔人,商请领衔人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转告联名代表和委员。内容比较复杂的,可邀请全体或部分提出人,通报办理情况,研究讨论办理方案。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参加。
三、部门协调,组织答复
在全面理解代表、委员意见的基础上,与其他承办单位充分沟通,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形成答复意见,并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公文形式答复提出代表和委员,并同时录入网上办理系统。
1、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办理。
2、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主办单位的要求,将会办意见书面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研究统一答复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
3、主办单位答复时,应向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说明相关会办单位的处理意见。提出代表和委员或者主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请会办单位一起走访答复代表,并请提出代表和委员填写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或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4、凡明确两个以上单位分别作为主办单位的(合办),各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在先期充分沟通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分别答复书面意见或政协提案提出代表或委员。涉及部门较多、解决难度较大、不能形成一致答复结果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共同向提出代表和委员做好说明解释。
5、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答复要针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答复清楚,文字简洁明了。按照标准格式,在正文后注明承办人员联系方式,并在答复正文首页标题右下角注明办理结果,具体分类如下: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办理结果分为解决(或采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和难以解决五类;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分为全部采纳(或解决)、部分采纳(或部分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不予采纳(或难以解决)五类。
6、承办单位应当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实效,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地将办理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结果答复代表和委员:
(1)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反映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尽快解决;
(2)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或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被采纳或吸收的,应当将解决或者采纳的情况答复提出代表和委员;
(3)所提问题已经有具体方案和措施,正在着手解决,并有明确的解决时限的,应当将方案和措施及其工作进度答复提出代表和委员;
(4)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计划,正在研究拟订方案和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并有大致的解决时限的,应当将计划情况答复提出代表和委员;
(5)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暂时无法解决,而所提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原由答复提出代表和委员。
7、对办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做好保密工作。
四、审核与签发,把关确认
承办员在答复意见形成后,应当及时报承办部门的领导审阅,并在《×××单位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流转单》中“部门负责人”一栏签字。之后转报承办单位分管领导,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在《×××单位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流转单》中“分管领导审核意见”一栏签字确认。最后按照人大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答复格式,整理好答复意见, 由承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公章,正式答复提出代表和委员。
五、按时办复,资料存档
办理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在完成正式答复并填写和收取代表和委员对办理情况意见征询表,代表和委员对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和理解后,将答复意见和书面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表抄报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和区政协办理机构(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或区政协提案科),至此,办理工作暂时完成即办复。
主办件和合办件办复时限为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办件办复时限为一个月内。因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确实不能在限期内办理完成的,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和区政协办理机构(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科)书面报告,经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及时告知相关代表和委员。
意见办复后,承办单位应当将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原件、办理文件流转单、正式答复稿、再次办理答复稿、办理情况意见征询表等资料归类整理,并于下一次区人代会、政协全会召开前存档。
六、及时复查,落实跟踪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完毕后,各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自查工作一般于每年5月中旬至6月底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负责,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视察等形式对本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进行检查。对于问题比较具体并适宜实地检查的,承办部门可邀请有关代表或委员参加。对一些重点或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理机构并邀请有关代表、委员进行检查验收或抽查。
1、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或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向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汇报并组织复查,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理机构进行研究,对需要再次办理的,由承办单位再作研究办理,在一个月内再次完成答复。
(1)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及时联系,协助单位应积极配合;
(2)对办理不当的,要采取切实措施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3)对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提出人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2、承办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对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进行跟踪办理,落实办理结果。
(1)答复承诺代表和委员在相应期限内解决的,应当在解决问题后告知提出代表和委员;
(2)如果年内无法解决的,转下年度继续跟踪办理,到换届仍无法解决的,应当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
(3)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承诺的,应当及时向代表和委员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区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办理机构。
七、情况梳理,办理总结
承办单位在会议期间承接的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复后,应当及时梳理小结;年度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对本单位一年的办理工作情况进行梳理,评估办理工作水平和成效,总结办理工作的特点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工作总结材料于每年5月底和10月底书面并电子文稿方式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