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0304007-2021-003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07-28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发〔2021〕28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嘉定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3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加快交通强国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牢固树立绿色、融合、智慧发展理念,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构建“安全、通达、优质、美观”的农村公路发展新局面,形成上下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养护工作新局面,为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完善制度,力求实效。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完善资金投入保障、交通行政执法、养护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绩效考核、路长制等制度,细化实化各项工作举措,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力求实效。
(二)落实责任,协同推进。细化区、镇管理养护责任体系,加强区级统筹指导,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有序推进本实施方案落地,切实落实各方责任。
(三)创新机制,转型发展。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坚持融合发展,推进“农村公路+”多元融合;坚持智慧发展,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赋能管理养护,促进农村公路转型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市、区、镇三级权责明晰、齐抓共管的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市、区、镇三级财政投入、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路长制全面落实,管理站规范设置,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公路列养率保持100%,年均养护工程按道路总里程比例县道不低于13%、乡村道不低于8%,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90%。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农村公路管理科学化,全面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全面提升,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四、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嘉定行政区域内纳入公路设施量内的县道和乡村道(以下统称“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1.县道
县道指在《上海市嘉定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的连接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镇(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之间的公路,或部分连接镇(乡)与镇(乡)之间、镇(乡)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或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区际间公路。
2.乡村道(乡道、村道)
乡道是指在《上海市嘉定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连接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建制村之间的公路,或部分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建制村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主要公路;村道是指在《上海市嘉定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建制村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不包括建制村内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入户路。
五、主要任务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管养职责
区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1.区交通委是本区农村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利和责任清单,负责对本区道路管理养护工作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各镇、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统称各镇)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2.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是本区农村公路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道具体养护管理工作;推进本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对本区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协调各镇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
3.各镇是本辖区乡村道管理与养护工作的实施主体, 负责做好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配合做好区域内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做好所辖区域内乡村道应急保障工作,按要求处置应急事件。
根据市级部署,结合各镇设施量的实际情况,设置镇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单独设置,也可与镇级相关机构(部门)合署办公。管理站站长应由有编制的人员担任,每25-30公里乡村道配备不少于一名农村公路专管员(合署办公人员不算在内),做到乡村道管理全覆盖,专管员可身兼双职,但应按照专管员职责履行相关工作责任,人员由各镇统筹安排后报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核定。
(二)保障养护资金,强化监督管理
1.资金来源保障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应遵循“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除市下达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外,区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乡村道养护不低于区和镇政府投入资金总额的50%,其中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1万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
2.资金列支途径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其中经核定后的镇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运营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各镇属地化管理,纳入各镇政府一般公共预算,不再从市级燃油税返还资金中列支。
区交通委对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费进行初核,按要求报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列入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部门预算,乡村道年度养护费中各镇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局先行列支,后与各镇进行财力决算。
3.资金监督管理
养护经费必须用于专属道路的管理、养护,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受市行业部门、区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长效管理,促进转型发展
1.养护质量管理
县道、乡村道养护分别按照交通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上海市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规程》和《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养护管理工作;由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根据市行业部门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公路现状和实际制定相关考核办法进行检查考核。
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应确保“四好农村路”“精品示范路”实施路段总里程不下降,各镇应确保每年乡村道示范路、GBM工程实施路段总里程不下降。
各镇的年度考核成绩纳入各镇年度绩效考核,作为区政府分配乡村道养护费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等的给予表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下一年度减少区级补助项目。
2.养护计划管理
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按照当年度农村公路设施量及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根据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结合各镇上报养护需求、资金情况及各镇考核结果编制“下年度农村公路初步计划”,于每年7月报区交通委。
区交通委根据行业管理规范和市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公路的实际情况,对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上报的“下年度农村公路初步计划”进行初审,形成全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向区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及资金需求,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3.日常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推进绿色、节能、环保技术,推动5G、北斗、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卫星遥感等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应通过市场化方式落实养护队伍,提高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机械化水平;应定期对农村公路设施开展检测和安全质量评估,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运行服务水平。纳入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设施量内的县道、乡村道由其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4.大中修项目管理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方案设计由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审批方式按照区级相关规定执行。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县道大中修项目开工后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造价管理及项目竣工验收;各镇负责乡村道大中修、危桥改造开工后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造价管理及项目竣工验收。各养护主体单位应积极争创文明工地。
大中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不得随意变更。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上海市公路行业标准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5.路产路权保护
建立区有路政员、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加强农村公路行政执法和路产路权保护。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开展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沿线各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有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涉及违法违规的,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应及时移交区交通委执法大队按相应处罚条款处置。
6.设施量移交接管
符合本区农村公路规划并达到纳管要求的新改建县道、乡村道,可按照《嘉定区城市道路和公路设施移交接管办法》办理移交手续,纳入农村公路设施量。
对符合移交管理要求的县道、乡村道,由所在镇向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区交通委,再由区交通委统一上报市级道路管理部门,经核准后纳管。
设施量原则上按照年度调整,对核准后纳入设施量的农村公路,区财政局应在当前养护合同完结前调整养护费一并纳入下一轮农村公路养护费预算。
7.应急处置
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应当设立应急仓库并制定本辖区县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镇应当设立应急仓库并制定本辖区乡村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公路设施损坏并严重影响交通的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各设施主体应当先行处置,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修,并向区交通委报告。
六、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嘉定区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