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WA0313002-2021-001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11-08-11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
文 号: 嘉府发〔2011〕4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闵行区等六区(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批复》(沪府[2011]69号)精神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贯彻“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一是从本区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结合;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在本市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制订本区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起全面实施新农保。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本区户籍农村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可按本市规定缴费标准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本市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个档次,缴费标准调整以本市公布为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每位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和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最高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区、镇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缴费补贴标准调整将以本市公布为准。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镇两级政府按照每年9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每年代缴400元。农村重度残疾无业人员,再由区、镇两级政府为其每年代缴500元;其他人员个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即每人每年个人承担45元,区、镇两级政府每年为其代缴455元。

五、个人账户管理

区农保经办机构应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部分;村集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给予的缴费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部分;区、镇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及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政府补贴部分。新农保缴费年限按年记录。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自然年度结息,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

参保人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后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衔接或死亡等情况终止新农保关系的,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前款所述的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本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已享受本区老农保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第四款的人员,享受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55元(含中央和本市确定的标准)。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第三款的人员,享受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370元(含中央和本市确定的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出国(境)定居,可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四)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发放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五)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发生死亡或符合领取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等情况时,应终止新农保养老关系,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或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丧葬补助费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费。本区目前丧葬补助费标准为3600元。

九、补缴办法

1、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可补缴新农保实施后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2、补缴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确定,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待遇调整

建立本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本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适时调整本区丧葬补助费标准。

具体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十一、财政分担投入机制

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除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代缴部分外)、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以及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除中央、市财政对本区补贴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综合各镇(街道)财政收入及人员情况,具体比例如下:华亭、外冈、徐行、工业区,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承担30%;本区其余各镇(街道),区财政承担30%,镇财政承担70%。

十二、基金管理

本区新农保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等纳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做好新农保基金预决算管理。

十三、基金监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做到公开透明。

区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定期对新农保基金专户实行监督和检查,区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农保基金使用情况实行审计,严禁各类挤占、挪用基金的现象,确保基金安全。

相关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新老农保个人账户衔接。新农保实施后,老农保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至新农保,老农保缴费年限视作新农保缴费年限。老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老农保集体补贴部分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集体补助部分。

(二)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1、对于第六条第二款人员,其原领取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发放;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标准低于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新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标准高于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新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2、对于第六条第三、第四款人员,按照本实施方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其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低于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新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本实施方案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三)老农保非农户籍人员参保。在老农保以农、副业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非农户籍人员(除被征用地人员外)可继续参保;其年满60周岁,参照本办法的第六条第三、第四款领取养老金。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非农户籍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领取养老金。

(四)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养老金领取年龄及待遇支付。女性务工人员养老金领取年龄和条件按原规定执行。

1、女性务工人员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期间,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

2、女性务工人员年满60周岁,按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人员待遇标准领取养老金。

(五)新老农保基金衔接。新农保实施后,老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划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老农保结余的统筹金和调剂金转入新农保基金,作为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基金”部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本市明确规定的基金列支范围,统筹使用。“原统筹基金”使用完后,由区、镇两级财政继续承担“原统筹基金”部分支出的金额。具体比例如下:华亭、外冈、徐行、工业区,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承担30%;本区其余各镇(街道),区财政承担30%,镇财政承担70%。

(六)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操作。

十五、经办管理服务

本区新农保经办工作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村委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村(居)委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新农保工作经费列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本区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本区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则、综合协调、规范运作、全面推进等工作。

十七、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区、镇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十八、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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