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WA1312002-2021-001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08-08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11〕46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继续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继续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本区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扶持就业困难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引导大学毕业生积极创业,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及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实行相关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本意见所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为当年度的本区户籍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和2008年后毕业但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本区户籍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二、补贴方式

(一)就业补贴

鼓励企业积极招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区落地企业招用本区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首次就业,且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可按录用人数得到400元/人/月的就业补贴。此就业补贴期限为12个月。

本区落地企业招用本区户籍家庭或就业特殊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首次就业,且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可按录用人数得到800元/人/月的就业补贴。此就业补贴期限为24个月。就业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认定标准并认定。

以上两项就业补贴不同时享受。

(二)创业补贴

引导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创业。本区户籍尚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满一年,同时带动就业、办理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获得一次性开办费补贴2万元。

此外,补贴对象创业也可按规定申请市、区两级的其他创业扶持补贴。

(三)见习补贴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见习,提高就业竞争力。本区户籍尚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本区管理的职业见习单位参加职业见习,在见习期间除可享受市级见习生活费补贴外,还可获得400元/人/月的见习补贴。

本区户籍尚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本区管理的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参照执行。

(四)培训补贴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政府补贴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本区户籍尚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政府补贴培训期间未就业的,培训结束鉴定合格后,培训期间可获得400元/人/月的生活费补贴。

三、资金拨付与管理

以上各项补贴,除应当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由区级财政承担。

四、实施日期

本意见实施日期(补贴发放日期)从2011年7月1日起。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府办发[2009]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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