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嘉定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嘉定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嘉定区食品安全工作,打击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制度。
一、总体要求
区食安办、各相关监管部门以及街镇食安办分别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对举报违法活动的有功人员,根据其申请或者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经审核同意,发放奖金以资鼓励。在实施奖励时,应重视保护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二、职责分工
区食安办统筹协调全区的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对举报事项督查督办;各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各街镇食安办统筹协调各自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对辖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负总责。
(一)区农委负责全区种植、养殖环节的举报工作;
(二)区质监局负责全区食品生产环节的举报工作;
(三)工商分局负责全区食品流通环节的举报工作;
(四)食药监分局负责全区餐饮服务环节的举报工作;
(五)各街镇食安办负责辖区内无证食品的举报工作。
三、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一)各相关监管部门对举报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的人员,并经核实的,可予以奖励: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各类食品,或者通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
4、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5、生产、经营变质、失效、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6、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的;
9、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各街镇食安办对举报无证食品生产经营消费行为、地沟油加工窝点和泔脚养猪等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可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三)区食安办对市食安办转办的以及直接举报至区食安办的案件,经查证属实或立案的,可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四)奖励范围包括信息员、“一站三员”、志愿者等第三方监督人员。
(五)奖励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者线索;
4、违法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6、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违法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
7、对无证食品生产经营消费行为,地沟油加工窝点和泔脚养猪等的举报,实行不重复奖励制度,即取缔回潮的或备案纳管的,再举报的人员不再予以奖励。
(六)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应当主动与区食安办或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四、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类别及标准为:
(一)事实举报奖励标准。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直接或者间接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2%-5%给予奖励。
(二)线索举报奖励标准。能提供违法案件线索,未参与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1%-2%给予奖励。
(三)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500元。对于初步核实可以予以立案的,可先行予以奖励500元,待案件终结,再按实奖励;对举报无证生产经营消费食品的、地沟油加工窝点和泔脚养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实行一次性奖励,每个案件500元。
(四)对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专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区食安办上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奖励审核
具体处理举报案件的相关监管部门或街镇食安办为举报奖励申请部门,申请部门应按要求填写《嘉定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发放单》,向区食安办申请奖励。区食安办审核后,将核定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应的申请部门,相应申请部门应及时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对一个案件奖励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由区食安办报请区食安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
六、奖励发放
举报奖励申请部门负责向举报人发放奖金。按要求填写《嘉定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领奖审核发放单》,发放单一式两份,并建立奖励档案。
七、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由区食安办编入预算,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对奖励资金实施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财务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会计业务处理,每年执行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上海市嘉定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