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WA1301008-2013-001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3-04-15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13〕29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嘉定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嘉定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本区人才发展综合环境,不断健全和完善本区人才住房“配售、补贴、配租”三位一体的格局,加快集聚符合本区发展需要的各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嘉定区人才公寓是根据区人才战略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政府主导,通过社会机构运行管理,以略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设施和服务,面向本区一定范围内的中高端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提供的过渡性居住用房。
(二)发展人才公寓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为指导原则。
(三)嘉定区人才公寓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二、房源筹措
本区人才公寓可使用房源总量的工作目标:2013年达到800套,2014年达到1500套,2015年达到2000套。具体为:
(一)区级人才公寓
区级人才公寓的房源筹措主要由区房管局负责,以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组建区级人才公寓,其中一部分为高端人才公寓。
(二)街镇人才公寓
1、由各街镇通过收购或集中租赁配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动拆迁用房等房源组建街镇人才公寓。
2、鼓励有条件的街镇利用已有的各类用地自建或配建一定比例住房条件和环境相对较好、适合各层次人才居住的人才公寓。
(三)市场化人才公寓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整合现有社会资源开发人才公寓。倡导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将闲置的厂房、仓库、存量住房等建筑依法改建为人才公寓。
三、产权归属
各类型人才公寓经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统一名称:嘉定区创新创业人才家园(×××点),并制作相应的标识悬挂在醒目处,其总体管理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具体操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细则。区人才公寓按照分类管理,严格权属管理。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转让。区相关部门要加强人才公寓权籍管理,做好权属登记工作。
四、享受对象
(一)区级人才公寓入住对象为:
与本区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人才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含技师)以上职称,在本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各类人才。
(二)街镇人才公寓入住对象为:
与本区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上海市居住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本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各类人才。
(三)市场化人才公寓入住对象标准可参考街镇人才公寓。
五、资金支持
区级、街镇人才公寓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房源租金20%以上,经区房管部门认可的,同时,入住人才符合本科或中级(含技师)以上职称条件的,由区优秀人才住房基金按照一定比例对人才公寓管理和运营机构提供补贴。
(一)补贴计算方式
人才公寓经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贴金额:补贴金额=实际入住套数×实际居住月×补贴标准。其中:一室户补贴标准为300元/套•月;二室户补贴标准为400元/套•月;三室户补贴标准为500元/套•月。
(二)补贴发放方式
由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和各街镇人才公寓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之前,填写上一年度人才公寓补贴申请表。区优秀人才住房服务中心汇总,并报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结算给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和各街镇人才公寓主管部门。
(三)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金额所需资金在本区优秀人才住房基金(配售房配套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区优秀人才专项租房补贴资金中列支。
六、出租管理
(一)出租价格
人才公寓的出租价格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租金基准价一年一定。
(二)申请程序
申请区级人才公寓的个人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单位按照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向区公共租赁房运营有限公司或街镇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租住申请。区优秀人才住房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才的个人条件予以审核确认。街镇人才公寓和市场化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资格由所在街镇负责接受申请并对个人条件进行审核。
(三)退出机制
对承租人发生将所承租的人才公寓出借、转租或闲置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享受本区其他人才住房政策的,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以及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累计超过2个月未支付租金或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要求单位从承租人的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拒不腾退的,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5年内不得享受本区优秀人才住房政策等措施。
七、组织保障
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由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承担区级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相应的具体工作,并指导各街镇有序开展街镇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协调好区级、街镇和市场化三个层面人才公寓的相关事宜。
区优秀人才住房服务中心负责本区人才公寓的常规管理服务和补贴资金汇总初审工作。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区级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工作。各街镇相关部门承担街镇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区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本区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监督举报,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要加强对本区人才公寓运营的监督管理。对本区人才公寓建设、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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