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1086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7-26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21〕29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区管集团公司:

《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嘉定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资[2019]9号)文件精神以及区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嘉定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嘉委办发[2021]23号)《嘉定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嘉财[2014]51号)《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嘉财[2014]52号)等制度办法,现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实施区财政局价值管理、区机管局实物管理、区国资委受托管理的综合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落实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规范房屋使用和处置行为;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夯实房屋资产管理基础;进一步深化资产配置职能,提高房屋资产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房屋资产安全完整。严格按照有关房屋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配置、使用和处置房屋资产,确保房屋资产安全完整。

(二)提高房屋资产使用效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科学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合理配置、使用房屋资产,进一步提高房屋资产使用效率。

(三)提升房屋资产管理水平。优化房屋资产管理流程,促进房屋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房屋资产管理水平。

三、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履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的综合管理和价值管理职能。配合区机管局审核房屋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处置等管理事项,确保租金与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现应收尽收,协助区机管局厘清房屋资产,确保资产与财务账账相符。

(二)区机管局落实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全口径房屋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责。细化具体管理办法,审核房屋调剂调配、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处置等管理事项,完善房屋信息数据库,健全房屋台账管理,建立年度盘点对账机制,确保账实相符。

(三)区国资委配合区财政局、区机管局落实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适宜出租的房屋资产委托区属国有企业经营,并对相关经营行为实施监管,实现效益最大和效率最优。

(四)各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所属房屋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加强本部门、本单位房屋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的内部管控,建立单位台账,并定期对账和自查自纠。各单位不得擅自将占有、使用的房屋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四、管理内容

(一)夯实房屋资产管理基础

1.强化落实房屋资产盘点制度。各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每年度开展房屋资产的实物盘点,依照相关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点信息应提交区财政局和区机管局,作为预决算与资产年报编制的重要依据。区机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盘点情况组织房屋抽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推进不动产登记权证办理工作。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办理房屋资产权属证书,避免房屋资产权属不清晰和产权纠纷等问题造成管理方面的不利影响。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部分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依法有序协调推进不动产登记权证办理工作。

3.加强房屋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应不断完善资产管理、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切实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所占有、使用的房屋资产信息(包括产权房、无证房、使用权房等其他建筑物)同步在区财政局、区机管局的信息系统中更新完善,依托信息系统实现对房屋资产“全面、准确、明细、动态”管理,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参考依据。

4.全面推进房屋资产绩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9]18号)文件精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应当设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区财政局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指导区机管局、各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具体应用等方面。评价结果作为房屋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房屋资产调剂调配机制

在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有充分资源保障的基础上,对闲置、超配及需统一调配的房屋资产实行合理的再分配,实现政府资源的配置优化。

1.加强调剂调配管理。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共同完善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管理机制,充分利用资产管理、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单位闲置、超标准配置的房屋资产,以及不宜由单位对外出租、出借的房屋资产,进行调剂使用,盘活存量,优化配置。

2.严控租用借用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确实无法通过调剂调配解决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原则上优先租用国有企业物业,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借用。

(三)规范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实行“资产所有权不变,管理权、经营(使用)权集中”的运行机制。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及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区级财政国库。

1.学校、医院出租出借房屋,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教育、卫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房屋资产管理制度,准确、及时上报房屋管理信息。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除学校、医院外,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屋,用于社区治理、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及救助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实行“区财政局、区机管局、主管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3.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无法调剂使用的、具备出租条件的房屋资产,由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建立委托经营房屋资产清单后,区机管局委托区属国有企业经营,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协议)书,区国资委按照《嘉定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嘉国资委[2017]10号)对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区属国有企业取得的经营收入扣除必要税费及收益分成后上缴区级财政国库。

4.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闲置居住用房试行“代理经租”。

(四)推进房屋资产处置管理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处置应当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对拟出售、转让的房屋资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监管下,委托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处置,并做好财务处理和资产交接工作。处置房屋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及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区级财政国库。

1.清理老旧房屋资产。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各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无法调剂使用的房屋资产。对于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性质、房屋结构、陈旧老化等问题无法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的房屋资产,应按照规定采取置换、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

2.重大改革事项涉及的资产处置管理。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做好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行政机构改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因单位划转、撤并、改变隶属关系涉及房屋资产的无偿调拨、报废等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五、组织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应提高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上述有关资产规定,强化领导、落实责任,规范和加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房屋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区机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力健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标准、流程等,做到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房屋资产监管全覆盖。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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