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属集团公司:
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制定的《关于做好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就业
安置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2002年市政府令第126号)、《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1〕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13〕4号)及《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沪民安发〔2003〕1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对象范围
国务院《条例》对今后的退役士兵安置明确了“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的方式,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指标落实
按照《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就近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下达就业指标”的规定:
(一)指令性安置对象就业安置,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镇负责,落实在机关、事业编制外相对稳定的岗位,待遇不低于人事代理标准;
(二)根据“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的规定,对于年度安置指标较多,街镇安置困难的,由区各部、委、办、局、区属企业按照上述街镇安置的岗位要求,调剂落实部分指令性安置指标;
(三)支持退役士兵参加由市统一组织的上海市部分事业单位普通岗位公开专场招聘。对参加区事业单位普通岗位招聘的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笔试成绩加2分。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
(四)指令性安置为一次性安置。安置对象应在收到安置通知7个工作日内作出选择或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放弃政府安置,要求自谋职业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安置对象超过15个工作日未作出选择的,视作放弃政府安置,由户籍所在地街镇按自谋职业处理;
(五)指令性安置指标每年由区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退办)根据市相关部门布置、审核后,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经批复同意后下达各相关单位。具体指标分配下达,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下达。复退办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