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嘉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WA1312001-2013-007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3-08-07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嘉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13〕54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民政局制定的《嘉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嘉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职能部门
2.4 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
2.5 现场指挥部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4.3 灾情报告程序及要求
4.4 灾情核定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 其他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管理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发生在本区的台风、暴雨、洪涝、浓雾、大风、雷电、干旱、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种类突发事件,经区政府批准,也可根据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助。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确保安全;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协作,协同应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嘉定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职能部门
区民政局是主管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职能部门,作为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协调本区有关灾时宣传动员、转移安置、接受捐赠或组织募集、恢复重建以及遗体处理等应急救助;
(2)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和本区应急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
(3)收集、掌握有关自然灾害的信息,部署灾害救助的各项应急准备与实施;
(4)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核查、统计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开展应急救助的综合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5)与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争取国家、上海市应急救灾物资和资金支持;
(6)根据受灾情况和应急救助实际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救灾捐赠活动;
(7)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指导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街镇)民政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搞好灾民的安置与安抚,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搞好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
(8)承办市民政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助事项。
2.4 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
本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区政府根据区民政局的建议,视情成立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开设位置根据应急救助需要确定。
区应急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武装部分管领导、区民政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并可根据自然灾害的种类、等级和应急救助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工作任务完成,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5 现场指挥部
区政府根据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指令和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确定本地区应急救助保障措施。对本辖区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组织应急处置的同时,开展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妥善安排群众生活。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 按照救灾救济“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区政府、各街镇负责救灾救济资金的安排与拨付。
3.1.2 本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以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救灾资金及时、足额核拨到位。
3.2 物资准备
3.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动态救灾物资(如救灾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药物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品)储备机制。
3.2.2 灾情发生后,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可根据灾情需要,对各街镇救灾储备物资进行应急调配或视情进行应急采购。
3.2.3 制作灾时临时票据,当灾害发生时,向灾民发放临时票据,在灾民的临时安置点附近设置发放点,灾民凭票据向发放点领取相应的衣被、食品等生活必备物品。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市民政局指导下,逐步建立覆盖市、区、街镇三级应急救助通信网络,确保本区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承担灾害现场通信保障任务,协调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区民政局应当配备应急救助必需的车辆、通信工具等设备和装备,并可视情配备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讯车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3.4.2  区民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操场、公园、体育场(馆)、大型停车场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统一的标志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区、街镇等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使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相关人员熟悉相应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应急能力。
3.5.2 推行灾害信息员职业资格制度。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区、街镇两级政府灾害信息员队伍,同时,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灾害信息员职业队伍体系。
3.5.3 培育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立社区应急救助志愿者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在灾害发生时积极展开自救互助,减少灾害伤亡。
3.5.4 建立健全与驻区部队、武警和公安、消防、卫生等系统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
3.6.2  在已有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点及其接收网络。
3.6.3 加大社会层面宣传力度。依托“社区减灾平安行”、“5.12防灾减灾日”等现有纪念日活动,采取多种手段,广泛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制定学校防灾减灾教育计划,形成从小学、中学到大学的系列教育。通过国家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推进社区减灾活动。
3.6.4 增强社区综合减灾能力。通过组织专家开展社区灾害风险调查与评估,逐步形成基层、街镇和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地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测和震情监测信息、区防汛指挥部的防汛防台预警信息、区规划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绿化市容局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区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各类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信息要及时向区民政局通报。
4.1.2 区民政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测,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4.2 灾情管理
4.2.1 自然灾害发生后,街镇等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及时报告区民政局。
4.2.2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
4.2.3 灾情信息报告载体主要为自然灾害快报。根据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帐》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损住房户台帐》,并在核报阶段由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备。同时,应当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以及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5张)。
4.3 灾情报告程序及要求
4.3.1 灾情初报。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街镇,街镇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相关数据(含分街镇数据),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同时上报区政府、民政部和市民政局。
4.3.2 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街镇两级民政部门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行政村(社区)应当在每日8时前将最新灾情上报街镇,街镇在每日830分前汇总上报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和区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3.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当在1日内核定灾情并上报街镇,街镇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当在3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分街镇数据),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4.4 灾情核定
4.4.1 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同级气象、水务、海洋、地震、规划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最终灾情。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根据有关预警信息监测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民政局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街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实施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熟悉救灾业务,并能够及时上报初步灾情。
(3)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如储备物资不充足,立即向市民政局报告,请求调用临近区县的救灾储备物资。
(4)向有关街镇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民政局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灾害救助以地方政府为主进行组织。灾害发生后,街镇、区有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及市民政局的有关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启动相应层级的应急救助响应,搞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落实抗灾救灾工作,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按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分为三级:Ⅰ级、Ⅱ级和Ⅲ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5人以上(含15人)。
(2)需紧急转移安置30000人以上(含30000人)。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含300间)。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提出本级响应启动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民政局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分管副区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街镇参加,启动本预案,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分管副区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民政局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发布灾情。
(4)受灾街镇民政部门从灾害发生时起,每2小时与区民政局联系一次,并与每日8时和16时前上报灾情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街镇民政部门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民政局制定救济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并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街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6)公安嘉定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区部队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街镇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农委、区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通信管理部门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经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区建设交通委指导灾后房屋和区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开展基本预防控制工作和心理卫生干预。
(8)区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跨街镇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全区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9)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民政局向区政府报告并经批准,宣布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8人以上(含8人)、1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20000人以上(含20000人)、30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200间以上(含200间)、300间以下。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提出本级响应启动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民政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分管副区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街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领导或区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3)区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发布灾情。
(4)受灾街镇民政部门从灾害发生时起,每4小时与区民政局联系一次,并与每日8时前上报灾情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街镇民政部门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民政局制定救济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并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7)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民政局向区政府报告并经批准,宣布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含3人)、8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含10000人)、20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含100间)、200间以下。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视情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
6.3.3 响应措施
由区民政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民政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镇进行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3)区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情;受灾街镇民政部门从灾害发生时起,每日8时前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行政村(社区)可越级与区民政局联系,直至灾情稳定。区民政局接到灾情动态信息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民政局。
(4)根据受灾街镇民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制定救济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并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生局指导受灾街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民政局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区政府和市民政局。
6.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应当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本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受灾地点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救助款物计划安排。区民政局指导受灾街镇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民政局根据市民政局部署,制定阶段性灾民生活保障计划,向区财政局申请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必要时,可申请应急资金。同时,视灾情严重程度及灾情发展,及时向上级汇报灾情,申请救灾资金及物资。
7.1.3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受灾街镇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采取以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区民政局就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2.2  区民政局收到受灾街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7.2.3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2.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街镇民政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收到街镇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 其他
区卫生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监测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区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安排和信贷;区教育、卫生、水务、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设施的修复;区农业部门下拨救灾柴油、化肥等物资,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做好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街镇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8.2.1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8.2.2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或者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预案编制与解释。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各街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相关专项、部门预案中,明确应急救助内容。
8.3.2 预案修订。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与修订,并报区应急办审核。
8.3.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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