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综治办制定的《嘉定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嘉定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
第四条 (原则)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管理部门)
根据《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具体工作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综治委)负责。
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区医保办、区财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区文广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和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区残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见义勇为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评审机构)
区综治委牵头设立区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审委),由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文明办、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组成,统筹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救治救助、慰问抚恤、伤残评定等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的审核工作。
区评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区评审办),负责区评审委日常工作。
第七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二)除受害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对侦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三)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为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了前款所列的见义勇为行为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评审办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人应当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表(申报表由区评审办提供)。发生在非本区的见义勇为行为,区评审办收到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表后,应当将申报表及时移送行为地的区、县评审机构。
(二)初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街镇综治办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区评审办。
(三)确认和评定:区评审办收到街镇上报材料后(含初审意见),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材料,提请区评审委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在区级层面事迹突出的,授予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报人;对区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区评审委向市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市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四)复核:申报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综治委申请复核。
第九条 (专项资金)
本区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账户,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综治委负责日常管理。专项资金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筹集)
区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一)区政府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途)
区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救治、补助;(三)办理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人身保险。
第十二条 (表彰和奖励)
被授予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区评审委给予每人3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优先待遇)
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区属学校或应聘就业时,在政策范围内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优先录取、录用。
第十四条 (保障和慰问)
(一)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要求,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及权益保障措施。(二)为见义勇为人员办理无记名人身保险。(三)被授予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区评审办组织安排疗休养一次。(四)视情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致残的区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进行慰问。
第十五条 (救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二)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而发生抢救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单位暂付;无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予暂付的,从专项资金中暂付。(三)因见义勇为负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不足部分,从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六条 (伤残评定和烈士追认)
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评定、烈士追认,由区民政局、区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抚恤。
第十七条 (宣传和评估)
区、街镇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宣传、表扬、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但需要保密或者当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区综治委每年对当年度见义勇为工作开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提高工作开展及资金使用成效。
第十八条 (保护措施)
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评审、表彰、宣传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监督措施)
有关部门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负有保护义务而不履行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家属可以向区综治委提出申诉。区综治委应当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保护义务。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区综治委负责解释。
嘉定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