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WA0312002-2022-001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7-20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 号: 嘉府规〔2022〕5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被征地人员分类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为就业阶段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为养老阶段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三、管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嘉定分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市社保中心嘉定分中心按职责范围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街镇”)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四、被征地人员参保规定

(一)就业阶段人员

1.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

(二)养老阶段人员

1.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征地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分配体制予以补贴。

2.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征地时未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征地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10个月的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征地单位给予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12个月的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4.养老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由征地单位给予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18个月的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5.尚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

五、生活补贴费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2年的按实际相差月份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

征地单位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在其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的月生活补贴费。

六、征地保障补贴

建立征地保障补贴机制,本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 的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本区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区、镇两级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七、就业创业培训

区有关部门及街镇要通过各项就业促进政策举措,为被征地人员提供精准的公共就业服务,对被征地人员定期开展调查摸底,加强对重点对象的动态跟踪服务。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青年参加就业创业见习,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做好被征地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

八、相关手续

落实就业和保障与土地处置联动。征地单位首先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生活补贴费,再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区人社局、街镇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镇、村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公安嘉定分局提供被征地单位人员户籍信息,区规划资源局提供被征地单位土地信息。街镇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街镇向区人社局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区人社局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完成备案后,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备案证明。区规划资源局凭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备案证明,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街镇为被征地人员办理户籍信息变更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

九、征地养老人员

原由区、镇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区人社局要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十、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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