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公办教育机构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WA1310003-2022-002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4-10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公办教育机构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18〕1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管集团公司:

区发改委制订的《嘉定区公办教育机构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嘉定区公办教育机构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教育局所属公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区属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区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简化项目审批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房屋、设施维修项目是指符合建设工程领域报建管理相关规定,对已建成、使用的区属学校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修缮维护、装饰装修、节能改造等工程。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抗震加固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围墙、道路、变配电间、自行车库等构筑物、体育场地、绿化场地以及供水、电气、燃气、排水、消防等装置及相应的线路、管道等设施。

文物建筑、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维修项目按照市、区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区属学校维修项目适用本办法。区级财政教育资金保障的其他教育机构维修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维修项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决策、经济适用、依规实施”的原则,兼顾建筑节能、消防、技防、水电煤扩容等需求,提高维修项目综合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教育局职责

区教育局制定区属学校维修项目管理细则,建立维修项目库,指导、审定维修项目和资金预算安排,制定维修项目年度计划,指导、监督、检查维修项目实施。

第六条  各街镇职责

各街镇是学校维修项目的实施主体。各街镇会同辖区内学校按程序编制、报送项目,合理使用项目资金,规范开展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程审价、资料归档、固定资产入账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其他有关单位职责

区属学校作为项目使用单位参与项目全过程。

区发改委、建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根据各自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项目库建立

区教育局对达到建设程序管理投资限额的维修项目进行管理,建立区属学校维修项目库,库内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区属学校维修项目库的建立和调整、年度项目的确定,应当事先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项目入库申报

区属学校根据各类发展规划、工作行动计划,紧密结合学校房屋设施使用现状、教育教学安排等情况,科学制订维修项目,明确维修内容和工程量,按照区教育局要求填报项目入库申请表。其中,涉及师生安全、影响面大、重要性强的维修项目应优先入库。

第十条  项目入库评审

区教育局组织绩效评价,对区属学校申请入库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形成区属学校维修项目库和入库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调整

区属学校维修项目库内一般维持三年内拟实施项目。上一年度未实施的入库项目可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区属学校因故确需对未实施的入库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区教育局,开展后续评价确定。

第四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维修项目标准

区属学校维修项目资金预算实行总量控制,资金限额由基本单价标准、校舍面积确定。

基本单价标准根据不同学校类别确定。其中,学前教育机构为一类,基本标准700元/平米;其他学校为一类,基本标准600元/平米。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申报

区属学校对入库项目向所在街镇提出启动申请。街镇同区教育局确认后,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等,开展意见征询、方案限额设计、投资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形成申报材料报送区教育局。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维修项目方案设计文本、投资概算、图纸和其它资料,其中方案设计文本须达初步设计深度。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评审

区教育局对街镇申请年度维修项目,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设计方案概算评估,根据当年度区财政安排维修项目预算资金总额、项目轻重缓急等情况适时予以批复。

同一学校(地址)年度维修项目批复的最小时间跨度为五年,以校舍建成交付或实施上一轮维修(扣除维保期)为起点计算。

第十五条  年度项目安排调整

批复后的维修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因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发生调整项目内容和投资的,参照区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报批(签证或调概)。

第五章  审批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前期手续办理

维修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管理部门规定实施招标。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采购,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维修项目特征提供便利条件。

对达到建设程序管理投资限额的维修项目,责任街镇应当根据区教育局维修项目批复,向区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维修项目报建手续,并依法开展维修项目招投标、承发包、合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管理

在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责任街镇要加强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规定,督促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和保证工程质量和标准。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本市标准,特别要注重环保要求。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针对性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及应急预案,消除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规范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管理

区属学校维修项目预算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到学校。资金支出和质保金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街镇应当根据区财政部门规定,专款专用,并通过组织措施、合同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举措,避免超投资现象。对达到建设程序管理投资限额的维修项目,应根据区有关规定,委派投资监理(财务监理)和项目管理单位,开展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

第十九条  竣工管理

在维修项目完工后,责任街镇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领域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各主管部门、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及区属学校开展联合竣工验收,落实好档案资料归档、项目竣工销项、竣工结算审价,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固定资产入账等工作。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建立区属学校维修项目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协助区发改委开展项目稽察等相关工作,对维修项目申报、采购招标、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竣工验收、结算审价、决算审计等建设和资金管理等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有关单位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经费,或未按照规定实施招投标及违规发包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或纪律规定严肃处理,按照相应程序追究相应部门、人员责任,要求整改落实到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应急项目

应急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维修项目,按照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调整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维修标准定期核定,由区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共同发布。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联合解释。

第二十五条  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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