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A0308003-2022-002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5-26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发〔2017〕2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嘉定区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促进标准化服务科创中心承载区建设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针对我区有关单位及个人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嘉定区依法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与其签订工作合同的个人。

第四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一)标准制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排名前三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按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1的匹配资助。

涉及四大产业的项目参照区《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推动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财政有特别贡献的给予100万、6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行业或地方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对国家级和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按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1的匹配资助。

(四)采用国际标准

按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1的匹配资助。

(五)标准化优秀成果奖

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上海标准化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标准化工程师

对取得标准化工程师注册资格且工作单位注册地为本区的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五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认定依据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承担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批文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的批文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四)采用国际标准的认定依据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标准化成果奖的认定依据为国家标准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标准化成果获奖名单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六)标准化工程师的认定资格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标准化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每年6月1-30日申请扶持资金,原则上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指上年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获得批准的项目。

第七条  对同一年获得多项资助的单位,按照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三)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经费按照区镇财政体制分享比例分级负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嘉定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暂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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