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0305003-2022-001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8-07-16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发〔2018〕23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管集团公司:
《嘉定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
嘉定区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部门预算的编制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部门预算由区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其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 部门预算按以下原则编制:
(一)政策导向。预算项目的选择要以国家、上海市及本区的经济社会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优先保障市、区政府重点项目,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二)零基预算。预算安排不以上年预算为依据,从“零”开始编制,按国家、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安排人员经费;按标准定额安排综合公用经费;按轻重缓急视财力可能安排项目支出。
(三)综合预算。部门所有收支必须纳入部门预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所有财政性资金。
(四)讲求绩效。推进全过程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五)权责匹配。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区镇两级政府支出责任。
(六)公开透明。预算编制的各项政策、标准和方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的预算管理职责:
(一)研究拟定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等。
(二)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对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核。
(三)汇总编制区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四)负责预算调整的审核、汇总、报批工作。
(五)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批复部门预决算。
(六)负责年度政府预决算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按规定向区政府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预算管理情况。
第五条 区级协同理财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责:
(一)研究拟定协同理财项目的制度、审核程序和标准等。
(二)组织、指导协同理财项目的预算编审。
(三)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业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按照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牵头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按有关程序报经区政府审核后,抄送区财政局和预算主管部门。涉及全区性的重大事项和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协同理财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不予变更。如需调整,须经协同理财部门重新审核。
第六条 区级预算主管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责:
(一)编制、汇总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二)批复下达所属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预算调整的审核、上报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协同理财项目的申报,经协同理财部门审核通过后的项目按规定的预算程序办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七条 部门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市、区关于预算编制的方针、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预算执行情况,拟定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的部门预算编制方案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三)区级预算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计划,经条线业务分管领导审示后,报送区财政局。
(四)区财政局审核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建议计划,综合考虑财力可能,汇总平衡形成区级部门预算初步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各部门预算控制数。
(五)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对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及时向条线业务分管领导报告,并在区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内,编制、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报送区财政局。
(六)区财政局在区级预算主管部门“二上”预算后,汇总财政总预算收支状况,向各条线业务分管领导报告各口子预算编审情况,听取和征询意见,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七)区财政局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度区级预算草案,依次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八)区财政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20日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根据区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在15日内批复到所属单位。区级预算主管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由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
第四章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
第八条 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镇级配套资金、历年结余等)。
第九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部门收入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市和区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也不得擅自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须经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要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后编报。有执收职能的部门,应当编制非税收入计划。
第五章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市、区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区财政局逐步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二)项目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编制,实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和评审论证,采用项目库管理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十二条 推进项目预算绩效评审工作,逐步将项目评审嵌入预算管理流程。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按照本区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要按嘉定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五条 对部门预算中明确待细化的项目,各部门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细化,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对未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收回预算指标,如确需继续实施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追加。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章 部门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按照“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切实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增人增资、机构调整等原因发生的基本支出追加,由区级预算单位申报,区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安排;其它基本支出追加申请,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九条 预算调整应遵循必需、必要原则,做到依据充分、测算准确。上半年除突发情况、新出台政策、新增单位等因素外,一般不得申请和办理追加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中新增项目,由相关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追加。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项目,除政策性项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明确实施的项目外,原则上由部门先组织项目绩效评审,后向区政府提出预算追加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已明确具体金额的支出事项,由区财政局根据其规定直接办理预算追加;其他形式的会议纪要,由相关部门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向区政府提出经费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追加。
第二十二条 对市级财政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下达中央、市级专项,且已明确具体用途的项目支出,由区财政局根据要求直接办理预算追加。
对市级财政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下达中央、市级专项,没有明确具体用途的,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由相关部门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并报经区条线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追加;30万元及以上由相关部门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追加。
其他中央、市拨资金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在审核预算调整的过程中,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应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审,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绩效评审结果报区政府。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人大批复的预算切实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确保预算批复后资金能及时拨付使用。
区财政局按照《嘉定区财政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确需调剂的,按项目间总额调剂、项目内明细调剂分类办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间总额调剂,是指一级项目金额的增减(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视作一级项目)。
(一)单个调剂项目预算调剂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调剂;
(二)单个调剂项目预算调剂金额100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批准后予以调剂,年度终了,由区财政局汇总后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内明细调剂是指二级、三级构成间金额调剂及经费拨付方式、政府采购形式、政府采购方式、支出功能科目、经济科目等构成调剂,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调剂。
第二十八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应急抢修项目资金和待分配项目资金按照区财政局出台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预算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区级预算主管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重点监督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对支出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目标、执行率及预期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支出安排和本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区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区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管理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街镇预算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定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嘉府发[2013]4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