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A0305003-2022-002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7-16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发〔2018〕24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管集团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

 

上海市嘉定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是指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且确需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通过市财政局代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债务和经审计认定并经财政部锁定的政府存量负有偿还责任债务。

(二)或有债务是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一)一般债务是指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二)专项债务是指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或土地储备项目举借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第四条 本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举借,风险可控。政府债务的举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渠道与方式举借。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市财政局下达我区的限额内实行限额管理。加强或有债务监管,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负责,区镇两级政府是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责任主体。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三)明确责任,依法偿债。坚持“谁举债、谁偿还”,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事业单位债务的偿债责任,企事业单位不得转嫁债务。区级政府不承担镇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不承担区级公司经营性债务的偿还责任。

(四)风险预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考核问责机制,将政府债务的风险防控纳入区政府对镇政府的目标考核中。

第二章  债务管理

第五条 政府债务管理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按“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研究制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编制政府债务年度收支预算;汇总债务举借和偿还情况,分析政府性债务规模及风险情况;统计上报全区政府性债务。

第七条 区发改委负责梳理并建议拟举债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控制镇级未落实资金来源的新开工项目,对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镇级项目,纳入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决策议事规则。

第八条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全区唯一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全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区规土局负责合理安排土地出让进度,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按期偿还提供保障。

第十条 区国资委负责监管区属国有企业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全区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并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镇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章    政府举借

第十二条 政府举借政府债务,只能在市财政局下达本区的限额内,通过政府债券转贷方式举借。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第十三条 除认定的存量债务外,镇政府一般不得新增政府债务。镇级政府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报政府同意,在全区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通过区级政府债券转贷方式举借。

第十四条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举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或土地储备项目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举借。

第十五条 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政府应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项目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者特别目的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

第十六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以虚假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政府中长期支出责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当将政府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预算决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由本级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根据项目纳入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或有债务纳入预算监管,对依法应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或有债务,区镇两级财政要将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

第五章   债务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政府债务资金中一般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政府债务支出预算,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逐步建立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债务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要根据全区债务总量、债务结构、综合财力、可偿债财力等因素,通过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等债务风险指标,定期分析债务风险状况,及时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

第二十五条 严格区分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企业不得以政府投资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第二十六条 镇级政府切实承担主体责任,锁定并逐步化解存量债务,一律不得变相借债。

第二十七条 镇级政府出现偿债危机的,相关镇应当制定财政重整计划,除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处置政府所属资产等方式化解偿债危机。确须向区政府申请临时救助的,必须提前2个月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区级财政通过代偿部分政府债务或缓解部分专项统筹资金等方式提供临时救助。

第二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出现偿债危机时须提前2个月,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按债务性质分类处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每年依法依规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健全对违法违规举借和使用政府债务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政府债务不纳入预算管理的;

(二)不按规定方式举借政府债务的;

(三)违法违规对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五)不按规定公开政府债务信息的;

(六)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存量债务,是指经国务院批准锁定截止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政府性债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区原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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