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0000119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12-21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规〔2022〕6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旧改项目,在签约期限内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本区规定:具体签约比例和签约期限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但签约比例应在85%以上。
二、被征收居住房屋的价格补贴系数
本区被征收居住房屋的价格补贴系数为0.3。
三、套型面积补贴标准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
本区规定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证15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涉及的折算单价
本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涉及的折算单价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五、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
本区被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六、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奖励标准
本区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奖励标准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七、其他事项规定
1.本通知自2023年1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本通知下发前本区已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