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嘉定区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民宅基地置换房建设,切实保护宅基地置换农户的相关权益,现根据沪府办发(2010)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规范动迁管理制度
各街镇在辖区内实施的农民宅基地置换动迁工作,必须统一由符合条件的并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服务公司负责实施,农民宅基地置换动迁实施方案必须报区征收工作指挥部审核备案,并接受区征收工作指挥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
宅基地置换的补偿安置标准原则参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文)执行。
二、实行供应单制度
1.“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供应单”由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增减挂钩办公室”)统一印制,拆迁人根据使用需求向区增减挂钩办公室申购“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供应单”。
2.“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供应单”应附农民宅基地置换协议复印件(由拆迁实施单位提供并盖章),并由宅基地置换农户、拆迁实施单位、村民委员会、拆迁人、拆迁管理部门盖章后方可生效。
3.“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供应单”一式五联,第一联交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第二联交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第三联交房屋开发单位,第四联交拆迁实施单位存档备查,第五联交区增减挂钩办公室备案。
4.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凭“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供应单”和相关办证资料方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证。
三、建立审核制度
1.拆迁人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供应单”,并按户(套)建立明细清单。
2.“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供应单”由拆迁人将相关内容按有关规定填写完整,然后由宅基地置换农户确认后签字。
3.“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供应单”填写完成后,需由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会同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置换农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经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会同村民委员会审核后的“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供应单”,由各街镇征收办公室初审,整理汇总后上报区征收指挥部进行复核。上报复核的“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供应单”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宅基地置换农户原房屋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批文等)。
(2)宅基地置换农户户籍及身份证明。
(3)宅基地置换农户宅基地置换协议。
(4)宅基地置换农户原房屋评估报告。
5.经区征收指挥部复核的“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供应单”移送区房管局拆迁管理科确认。
6.确认后的“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供应单” 作为宅基地置换农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依据。
四、建立注记制度
1.农民宅基地置换房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时,应先到区增减挂钩办公室办理“农民宅基地置换房认定单”。
2.区房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农民宅基地置换房的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记“农民宅基地置换房”字样。
3.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凭“农民宅基地置换房认定单”在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农民宅基地置换房”字样。
五、完善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
农民宅基地置换房红线外市政公建配套原则上由所在街镇自行建设,配套费自我平衡。若所在街镇提出市政公建配套由区里负责实施的,则该农民宅基地置换房项目的配套费必须按规定予以缴纳,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项目由区房管局统一安排建设计划予以实施。
六、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不得另作他用
若安置另外地块的宅基地置换农户,由所在街镇报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七、农民宅基地置换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应当参照现行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尚未办理大产证的农民宅基地置换楼盘一律按本意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