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0305007-2023-001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4-27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 ||
文 号: | 嘉府发〔2023〕15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消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沪应急行规[2020]1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
一、对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三、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应在火灾发生后24小时内组成,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火灾发生属地街镇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监察机关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四、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五、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