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1304001-2023-001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6-02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办发〔2023〕23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区建设管理委拟定的《嘉定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
嘉定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我区总体发展需要,有效有序预防、减少和应对本区各类突发燃气事故,提高本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有序,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燃气事故,是指在燃气输配、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1.4工作原则
在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和发挥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功能,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社会动员、联防联控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局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重大、特大燃气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街镇领导担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就近开设。
2.4 工作机构
2.4.1职能部门
区建管委是本区城镇燃气的行政主管单位,作为本区应对各类城镇燃气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燃气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应急保障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向区政府报告本区燃气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
(2)指导、协助事发地街镇处置一般燃气事故,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负责组织实施后续专业应急处置。
(3)组织本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4)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5)动态掌握燃气行业运行情况,及时组织收集、研判、报告、通报燃气事故预警信息。
(6)根据预警级别向区政府报告燃气事故的情况,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2.4.2相关单位及职责
(1)公安嘉定分局(交警、治安):负责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等相关工作。视情况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救助遇险人员。
(2)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3)区应急局:负责或者参与燃气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处理。
(4)区民政局:负责对事故灾难中符合相应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
(5)区国动办:参与对燃气事故现场的检测。
(6)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分析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对人员疏散和事故产生的污染处置提出意见。
(7)区交通委: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事故的调查。
(8)区科委:组织协调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视情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
(10)区水务局:组织协调相关供、排水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排水设施,保障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供排水设施运行正常。
(11)区政府新闻办:负责较大及以上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12)区网信办:负责应对燃气事故产生的舆情工作。
(13)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14)区商务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
(15)区气象局:负责对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16)属地街镇:负责区域范围内燃气事故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援,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17)嘉定供电公司:负责对燃气事故现场实施断电或者根据需要提供现场临时用电,抢修被损坏的电力设施。
(18)燃气企业:根据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完善安全协作网络和处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网络,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做好燃气事故预防、预测、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19)其他相关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2.5专家机构
依托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建的处置燃气事故专家库,为本区处置燃气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必要时组建专家组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风险防控
区建管委建立健全本区燃气安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各镇、街道领导本地区的燃气安全工作,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利用整合的燃气地下管线等信息,结合地区特点,加强检查和监管工作,清除燃气管线占压物,实现对地下燃气管线设施、建设、维护的长效管理。
区内各相关部门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燃气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各级专业处置预案或操作规程,并与有关街镇建立安全协作网络、安全协管员及与网格化管理部门的联系机制,构成处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网络;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信息化,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和燃气设施运行的数据库及燃气设施安全可靠的动态化管理系统;制订和做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管道、调压器、储存设施等)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的计划和工作,为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4.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区内各相关部门应充分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等平台,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实施动态监测;燃气企业应结合实际加大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如 SCADA 系统、压力预警系统、全配送系统等),通过实时的数据监测,历史的数据分析,对各类设施、设备,特别是高危设备、老旧管网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或扩大。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发布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4.2 预警
区内各相关部门及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4.2.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 级(特别严重)、II 级(严重)、III 级(较重)和 IV 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 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发布单位、 预警级别、预警类型、影响范围、注意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等。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发布,依托现 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黄色、蓝色预警可以由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发布,并向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备。
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4.3 采取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各镇和区内各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有燃气泄漏、爆炸等险兆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整改 完毕的,采取停气措施;
(2)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 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3)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4 调整、解除预警
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 据事态发展,听取专家研判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 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
当燃气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单位应立 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发布流程相同。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通过 “110”报警或者本区域燃气应急电话等报告。
各街镇和区内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值守应急机制,建立完善燃气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辖区的态势,应当依托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向有关区或毗邻省市的主管部门通报。
5.1.1 报告内容
燃气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信息来源、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应做到首报快、续报准和终报全。
5.1.2 报告程序与时限
各街镇和区内各有关部门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情况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如实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单位应向属地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应向属地政府、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告燃气事故;燃气企业应向上级单位及市、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告。
凡造成 1 人(含 1 人)以上死亡或 3 人以上(含 3 人)受伤的事故,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和燃气企业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 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属地政府及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告,同时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较大及以上燃气事故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5.2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是先期处置第一责任人,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疏散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街道乡镇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区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5.3应急处置程序
在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应按照预案要求,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排除故障,即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将燃气事故相关信息报告区建管委或区应急联动中心,由区建管委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实施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或重大、特大燃气事故,经过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区建管委、区应急联动中心报请或由区政府直接决定,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行动,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布指令,领导和协调现场救援及各应急资源和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各联动单位接到区应急联动中心(或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
区建管委负责调配和协调有关燃气应急物资、专业队伍,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收集、分析和报告燃气事故情况和信息,向区政府报告有关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
5.4应急响应
5.4.1 响应等级
按照燃气事故的发生性质、可控性、影响范围和处置要求,燃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
5.4.2分级响应
5.4.2.1发生一般、较大燃气事故,启动Ⅳ、Ⅲ级响应。由事发地镇、街道或区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企业、区建管委、区应急联动中心决定响应等级并组织实施;发生重、特大燃气事故,启动Ⅱ、Ⅰ级响应,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区建管委、区应急联动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和预案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4.2.2燃气事故发生时,根据燃气事故等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接报后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相互协同,实施现场救援、抢险等处置措施。
5.4.2.3各类燃气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事故应急处置的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5.4.2.4事故等级和主要响应人员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响应) |
1.区政府区长、分管安全和建设的副区长。 2.区公安、消防、应急、民防等应急联动单位主要领导和区建管委主任、分管副主任、区城市建设综管中心主任。 3.属地街镇主要领导。 4.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
重大事故(Ⅱ级响应) |
1.区政府区长、分管安全和建设的副区长。 2.区公安、消防、应急、民防等应急联动单位主要领导和区建管委主任、分管副主任、区城市建设综管中心主任。 3.属地街镇主要领导。 4.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
较大事故(Ⅲ级响应) |
1.区政府分管安全和建设的副区长。 2.区建管委主任、分管副主任及区城市建设综管中心主任。 3.区公安、消防、应急、民防等应急联动单位主要领导。 4.属地街镇主要领导。 5.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
一般事故(Ⅳ级响应) |
1.区建管委主任、分管副主任及区城市建设综管中心主任。 2.区公安、消防、应急、民防等应急联动单位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 3.属地街镇分管领导。 4.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
5.5现场指挥与协调
5.5.1 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由区政府、区建管委、镇、街道、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联动单位或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区政府指定。现场指挥部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1)指挥、协调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或切断危险链,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市民群众;
(3)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尽快恢复社区正常秩序,力争处置与恢复同时进行;
(5)及时掌握应急处置重要情况,按有关规定(时限、程序、形式、内容)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5.5.2燃气专业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燃气企业领导担任,统一指挥事故现场燃气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5.5.3区内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供救援和保障,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5.6信息共享和处理
5.6.1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明确信息的采集范围、内容、报送方法、传输反馈程序等要求),保证实施应急处置时随时调用。
5.6.2实施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时,燃气企业负责收集、汇总和及时报告事故现场的进展情况;公安、民防等联动单位负责各处置情况的信息收集和汇总,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员伤亡、物损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5.6.3区建管委负责跟踪和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情况、发展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5.7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供发布口径。较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一般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政府或者区建管委负责。
5.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应对职责的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事发地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启动保险理赔工作。同时,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2 恢复重建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3 调查与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查清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燃气事故由市政府组织调查,市政府可授权、委托市应急管理部门或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较大燃气事故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燃气事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区政府可授权、委托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区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燃气事故由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故调查组由燃气、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以及属地街镇等部门派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7.准备与支持
7.1 队伍保障
区内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优化应急体制,加强与市、区应急联动部门的对接,强化燃气事故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不断加强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燃气企业应落实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不断研究新技术,配备相应的专业施工设备;积极开展事故处置专业培训,提升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结合预案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7.2 交通保障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或者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7.3 装备物资保障
各镇和区内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燃气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工作。
燃气企业要储备燃气抢修所需装备和物资,厘清并更新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存储点、使用范围和调配规定等,并上报燃气行业管理部门。
7.4 通信保障
区科委负责协调承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燃气事故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7.5 经费保障
区政府按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 行,并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燃气企业应确保应急工作资金的落实,保证专款专用,建 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批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8.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应对燃气事故的行动依据,是指导区各镇和区内各有关单位编制相应预案的文件。
燃气企业视本单位的性质和危险源状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鼓励村居委和小区物业编制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或措施。
8.2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 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8.3 预案备案
区建管委将本区制定的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区政府备案。
燃气企业应将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报市、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备案。
8.4 预案演练
区内各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经常性组织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5 预案评估与修订
区建管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6 宣传与培训
各镇和区内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安全用气知识的宣传。结合开展“5·12”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安全用气百日活动”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各街镇、区内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根据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开展应 急培训。社区应加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安全使用燃气等科普宣传教育,将防灾减灾、处置燃气事故等纳入居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居村民小组长、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
9.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建管委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审批通过后,下发后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10.附件